消息來源
《黃沛聲律師科技創業法律誌》 同文刊登...













(照片引自KOEI三國志10,諸葛亮之路)
沒錯!諸葛孔明是史上最成功的技術出資者

君不見劉備在創業初期,他的三人創始團隊中只有二個能力超強的「業務」,其中關雲長可能還有點常識,張飛的智能可是一不小心會賠掉資本額的低落,加上劉大耳自己個性又善良講道義,所以公司一直經營的很差。雖然劉另外找到了個孫乾、趙子龍,不過也只是個堪堪處理公司內部行政的秘書人才與另外一個陽光業務而已。總之,一直到把到登記地址遷到汝南之前,蜀漢公司就只是個純有業務能力的接案公司罷了,沒有什麼大作為。


不過,劉備沒有別的能力,總算眼界不差,有識人之才,三顧茅廬將孔明請出了隆中,作了蜀漢公司的技術長,馬上就達到三分天下IPO登基的境界。以現代眼光來看,蜀漢帝國的成就,沒有Google的成就也大致有Facebook的水準。孔明懂得在公司創立期就加入,的確是聰明,不但會利用專利技術謀職,還投在正確的時點(Seed stage),正確的公司,且一押到底,最後才能當上了劉禪的CEO,成為一人一下萬人之上。遍翻史書無人能敵。


依現行台灣所得稅法,股票是所得,應繳所得稅

常常創業股東會問我,是否可以將技術作價,計入公司資本額,這樣他們現金出資就可以少出點,公司資本也可以顯示大些、有規模些?目前實務與公司規定只要鑑價公司能出得了鑑價報告,要登記多少都行。不過一定要注意,取得的股份(票)是有面額的,與取得技術之成本間的「差價」,就是股東的所得,依法要併入該年度的所得中課所得稅的。否則就會發生慘案:設立公司時沒人提醒,技術出資額度做得老高,隔年卻收到國稅局發函要求你補繳讓你脫窗的所得稅!


怎麼說呢?


一般現金出資的狀況我們之前已經提過幾次,現金出資金額除以股份面額10元就是取得的股份,例如前例劉備、關羽、張飛原始都各投資200萬元在蜀漢公司,各持有10萬股。此時孔明若是想要「現金入股」600萬元,大家也都同意不溢價,自然孔明也取得60萬股。此時孔明不是不需要繳納所得稅,只是其所得為零(收入:600萬股票-成本:600萬元現金=0)


不過若改為技術出資的情形,當然任何人都認為其技術無價,不過假設孔明念在劉備三顧茅廬之至誠,同意以其三分天下技術作價600萬元,加入蜀漢公司一起奮鬥。這時依法經濟部商業司只要看到有鑑定報告,結果價值有600萬元以上,對於登記60萬股份給孔明,不會有意見。此時國稅局於隔年度對於孔明所取得的股份就會依據相同的方式計算所得稅向孔明課徵,其計算方法也是所得減除成本,計算差額之所得。不過關鍵就在於這技術出資之「成本」的計算。


成本的計算台灣國稅局在近三十年間有三次變更:在1.的時期,國稅局認為股票只是原始技術的型態變更,並沒有所得可言,因此當然不用課所得稅;在2的時期,政府應該是財政開始困難,四處尋找稅源,所以對於技術出資者所取得之股票改口認為是收入,而其成本依出資者之證明,倘無法證明,則「推定」成本為取得股票面額之三成,也就是說技術出資者的「所得」有七成。只是繳納之期限應於該技術出出資股票出售時才課徵;至3.的時期(至今)就更恐怖了,調整為於技術出資當年度課徵,不論該取得股票是否已經售出。


以孔明的例子,其以三分天下之技術出資取得之60萬股,成本受國稅局推定為180萬元,所得自為420萬元,倘加入孔明當年度若另在其他公司上班有年薪100萬元,合計520萬收入應納40%之所得稅,漏報另加罰一倍,合計共為416萬現金。(為求文章通順,計算忽略扣除額等,請見諒!)而且在隔年才會發稅單,沒得回頭的,此時孔明只有手上一堆股票,顯然也是賣不出去,各位設身處地想就知道恐怖!


創業者要以技術出資,最好經過規劃三思而行

以上是簡單以「技術」為例,其他只要非以現金的出資作價方式也都有類似的問題,成本的估計總是不等於現金。


這樣的稅制規定當然不用說任何人都可以看出不合理,尤其是前述的推定「成本」只有三成這一點,竟然是以財政部的函釋方式來處理。且各國稅制不同,據我辦案之經驗中國、新加坡目前並沒有課這樣的稅,境外公司更不必提了,因此許多特別不可取代性的技術,有必要進行技術出資時,都經由我們律師的手安排流出到中國與境外公司中作為股本,後續當然就會在當地發展,明眼人都可以看出來長遠顯然會影響台灣的科技發展。實在有修正的必要。


所以大家可以回想一下,是不是已經很久沒聽過別人在台灣辦理技術出資了呢?
建議創業者千萬要三思而行,或是採取其他模式設計股權,千萬不要隨便以技術出資,以免產生無可挽救之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