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4 個感謝
2011-07-14 14:43
30天有條件要審核,與7天無條件退費。 怎麼看都是勝利。更何況請問吉米丘大大, 哪一點有寫到台灣"多了"7天無條件退費。卻"不能使用"30天條件審核退費這條呢? 希望凡事都要確認清楚再鞭比較好。 否則難得政府對消費者做了一樁美事,居然落得被責備批評的窘境。…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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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7-14 14:40
可否請版大po出訂立此7天退費的機制,便無法使用30天退款的條約好嗎? 因為就您提供的銷售條款網址: 英文版裡面只寫了: All sales and rentals of products are final.並沒有寫30天可無條件退費。 而台灣的有加註: 您得自產品收受之日起七日內,取消對產品之購買。在您通知iTunes您已刪除產品所有備份之前提下,iTunes將會退還您已支付之價款 就這只合約看起來,是可以無條件退費,美國卻沒提日期。 可否把美方30天可無條件退費的合約網址介紹一下? 看是否相牴觸,再做批評比較好一點。 如果沒有牴觸,那這可是好事一樁…
#3
3 個感謝
2011-07-14 15:58
謝謝律師,沒有跟您爭辯的意思, 也許您說的對,但小弟想表達的事實是 這次台灣除了30天條件(內容不明)可退內規外(可能沒這條法規,但可退款成功也有案例,更有退款教學,所以暫稱內規) 又多了全球首次的7日無條件退費,應該以更正面的角度來看這次的結果不是更好!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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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7-14 14:58
無條件退費確實首開先例, 現在只是不知道是否還享有30天條件退費。 P.S. *。。阿! 這跟政治..有關係嗎? 我們應該是在談消費者權利才是 (bingo)…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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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5-17 11:37
PAP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