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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大公協會對消保法第19條「七日鑑賞可無條件退費」的立場 台北市政府引用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項規定,「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七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要求蘋果、Google修改服務條款,建立App退費機制,若不配合,將依消保法祭出第58條,處以6萬至150萬元罰鍰。 我們絕對支持保護消費者的做法,但考慮每項產品的使用方式不同,鑑賞方式交易流程應重新規範。 條文不合時宜,應與時俱進 消保法第19條所謂的「郵購」定義,出現在第2條第10款,「指企業經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