舉例一下:
一、阿公倒車不小心碾到孫子是『意外』,輿論都會同情他家的不幸遭遇;
二、一個幾個月前被女友甩掉的男子撞死甩掉他的女友,辯稱說是意外要求輕判,男子的親友也袒護說"看這個男生從小長大一直都很善良,連螞蟻都不忍傷害怎麼會去蓄意撞人?",但是檢方發現男子家中有大量蒐集女子平常出入時間、路線的紀錄跟照片,還有很多語帶怨恨及威脅的日記文字、網路文章,如果你是法官會判他『過失』殺人還是『蓄意』謀殺呢?
科技產品的外觀及功能難免有些近似,即使有些小故意的侵權通常是很小的公司想搭大企業的順風車,大企業也不太會浪費資源去提告。三星這麼大的全球企業做出這些"十分近似"的產品就有很多粉絲(甚至媒體記者也這樣暗示)說"唉呀~手機不都長這樣,有什麼好申請專利的,美國法院當然是偏袒蘋果才會在短短兩天半就判三星輸",重點是為期四週的審判過程中,陪審團看到了成山成堆的三星『蓄意』侵權證據,心裡早就有明確的答案了,公理自在人心,鄉民就請繼續去嘴砲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