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以警察可以因為執行勤務讓"公共危險罪"不至於在他身上生效?沒這回事吧? 就說了重點在於"執法行為"到底"有沒有過當",還是說您還只著重在他是個"飆仔"上面 如果您不能理解他上報導的意義的話,我想這比"別人的孩子死不完"的意味更加讓人難以 理解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