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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9-2011 #141
我不覺得這應該被視為風險
畢竟消費者會不會退貨
跟產品本身比較有直接關係
我認為這可以被視為「開發成本」
不諱言相同基礎上
台灣市場的條件對開發者可能比較差
但在一個成熟的市場經濟基礎上
也嚴厲地淘汰掉較不成熟的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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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9-2011 #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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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9-2011 #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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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9-2011 #144
無條件退費是指不需要任何理由, 所以應該可以買了又退,退了再買,我想消費者也可以說因為該軟體有改進,所以又想買了,基於這種保護消費者的前提下,我想同一個消費者買了又退退了又買是可以成立的. 因此,要註冊的Apple ID帳號或許不需要=n. 買家一旦重複購買, 重複退款,那開發者必然虧損不堪. 雖然說台灣的市場不大,但是在本來就不大的情況之下,我們還去限縮他? 隨便舉個例子,假設我今天要定高鐵票,我可以去下載"我要搭高鐵"或是"鐵道時刻表",訂玩票之後馬上就退款,又或者是我只是要"暫時"查一查時刻表. 我們簡單的動作可能就會搞死開發者. 誰能保證消費者使用的方式? 真的發生這種情況的話, 在台灣能生存的軟體大概只剩下免費的, 軟體的素質會下跌的. 買國外的軟體? 國外會為台灣寫"我要搭高鐵"?"我要搭捷運"嗎? 即使有, 那為什麼我們要去別的國家下載, 連基本在台灣下載的權利都沒有? 台灣已經被大陸打壓了,現在自己還要打壓自己? 被逼去大陸或香港市場? 真悲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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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9-2011 #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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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20-2011 #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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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20-2011 #147
看來這件事是台北市自己亂搞
連行政院都不挺伊了
數位產品7天鑑賞期 出版業批北市府
重點在最後面:
台北市法規會主委葉慶元表示,市府對Google和Apple要求依消保法提供七天免費鑑賞期,是根據消保會二○○三年所作出的函釋,市府僅是依法要求業者配合。他說,若公會、協會認為法令有問題,應該向立法院要求修法,或要消保會變更解釋。
行政院消保會法制組組長陳星宏則說,消保法雖明訂「網際網路」屬「郵購買賣」,且針對郵購買賣訂定「七天鑑賞期」,但前提是企業經營者在買賣發生之前,未能提供消費者事前檢視商品的機會,不能無限上綱到有提供「試用」的數位化商品。
陳星宏說,消保會二○○三年作出函釋指出,企業經營者販售數位化商品,只要在消費者下載、付費、完成購買行為之前,提供消費者事前檢視的機會和時間,如試用、試看、試閱、試聽、試玩,則消費者七天猶豫期權利即自動消失,意即無法退貨。對北市認為要修法才能解套,陳星宏說,○三年的函釋已提出解決之道,北市的說法「言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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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20-2011 #1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