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助] 這案件構不構成竊盜罪 - iPhone4.TW

會員登入



顯示結果從 1 到 7 共計 7 條
  1. #1

    熱血的愛用者

    註冊日期:11-21-2008
    文章:219
    謝謝你: 1
    在 18篇文章中獲得 80個感謝
    A在班上看見一支不知道是誰的的手機丟在桌角 當時也沒人注意這支手機 A就把這支手機拿走 過不到幾分鐘A心理不安 又把手機丟在教室後方角落 回自己位置上 過了幾分鐘失主C發現手機不見 報告老師教官還有去警察局報失竊 老師立即搜所班上所有人的身上和包包 A也有被搜 當然教室本身也有搜 但也沒搜到 之後大家都找不到 只好放大家離開 A離開後告訴B手機是他拿的 丟在教室 B說拿去還C A說下星期一才能去教室拿出來 因為那天才有課能去那教室 到了星期一 A去了那教室把手機拿出來 檢查了一下外觀有無損壞 能否正常開官機 無撥打 然後帶著手機先回家 隔了一天 A用家中電話打給B說手機找到了 想請B幫忙還給C 因為A 害怕會有竊盜問題 結果B答應幫忙 約星期五早上A把手機交給B 下午B就把手機還給C C過幾天去警察局要告A 竊盜 請B證實手機是A拿給B 請B拿給C 並要B把所有事情經過告訴警方①請問A有犯竊盜罪嗎?A是否可主張使用竊盜無罪?②請問B算共犯嗎?


  2. #2
    chinghai 的頭像

    超熱血的愛用者

    註冊日期:09-13-2009
    文章:789
    謝謝你: 77
    在 50篇文章中獲得 158個感謝
    A 有罪~但是是不是竊盜我不確定!...在他第一次拿的時候~就犯罪了~而不是用第二次來說!....
    B 算不算共犯~就不知道了!.....


  3. #3
    吉米丘 的頭像

    勸敗大魔王

    註冊日期:09-20-2007
    文章:50,710
    謝謝你: 9,906
    在 6,551篇文章中獲得 48,051個感謝
    不管怎樣,先請B跟著A,好好去跟C道歉吧

    不然只要上了法庭,以後ABC三個朋友都不用做了

    不管有沒有罪,都全輸了


  4. #4

    熱血的愛用者

    註冊日期:09-22-2009
    文章:323
    謝謝你: 139
    在 7篇文章中獲得 14個感謝
    A有罪,B無罪,A犯侵占遺失物罪,A在「犯罪時」,B沒有與A有犯意之連絡或行為之分擔,故B無罪。以上為個人淺見。


  5. #5

    海盜船長

    註冊日期:01-28-2010
    文章:1,300
    謝謝你: 206
    在 30篇文章中獲得 55個感謝
    A恐有構成刑法第337條。侵佔遺失罪嫌。屬公訴罪。
    通常這種單純的案件,不是竊盜集團或詐騙集團案子,檢查官都希望雙方合解,以緩起訴罰款了事(即追蹤被告人在法規幾年內不得再犯!),盡快結案。

    照理這種報警案件應該屬遺失案件,但警方怕麻煩,都歸類為竊盜案件。這是不對的。
    請看黃珊珊律師解說。
    http://blog.udn.com/super33/3451902

    http://www.rclaw.com.tw/SwTextDetail.asp?Gid=7683


    新  聞:
      張先生和交往2年多的女友論及婚嫁,張先生把籌備婚禮細節等事項都記在手機裡,今年6月4日下午,張先生搭計程車在台北縣中和市元通路下車,卻忘記把自己手機帶下車,因籌備婚禮的重要電話及事項細節都儲存在手機裡;張先生馬上報警,並打電話給自己手機還傳數通簡訊,請求撿到的人快點歸還。張男找不到手機,婚期因而延期,和女友也鬧的不愉快,最後分手。
      10月份,警察看遺失物協尋公文,主動調閱張先生手機序號,查出手機被26歲的邱男使用,手機是被邱女在計程車撿到,撿到手機後邱男改用自己SIM卡,所以沒接到電話也沒注意到簡訊。

    法律教室:
    刑法第337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五百元以下罰金。

    所謂遺失物指權利人並無拋棄權利之意思,僅由於偶然因素而失其持有之物。
    所謂不法所有意圖,行為人就其對物之取得並無法律上原因(買賣、借用),而企圖將他人支配管領下之動產加以移轉而變成自己為所有人。

    新聞中邱女撿到張男掉在計程車上的手機,沒有將手機交到警察局,轉交給弟弟使用。侵占遺失物的構成要件中。要有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且侵占他人遺失的持有物。邱女的行為恐有構成刑法第337條。
    【更多發燒新聞】


  6. #6
    seven6668 的頭像

    新生報到

    註冊日期:02-24-2011
    文章:6
    謝謝你: 0
    在 1篇文章中獲得 7感謝
    本案構成竊盜罪唷...
    第 320 條
    (普通竊盜罪、竊佔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很多人會認為物主不在時,取走他人物品是侵占遺失物的行為,其實這觀念是錯的,遺失物指權利人並無拋棄權利之意思,僅由於偶然因素而失其持有之物

    所以物主將自己的物品放置在某個地方時,物主雖然離開,只要物主知道自己東西放在哪裡,該物品仍屬他支配管領下,並非偶然因素而失其持有之物因此拿走他人物品的行為屬竊盜罪。


  7. #7
    吉米丘 的頭像

    勸敗大魔王

    註冊日期:09-20-2007
    文章:50,710
    謝謝你: 9,906
    在 6,551篇文章中獲得 48,051個感謝
    所以我才說

    做了都做了,不管是有意還是無意

    重點都要去面對這個錯,好好的去跟C道歉,講清楚

    這樣才有機會,不然損失的更大

    而為什麼B也要一起去?

    因為C會認為你知道為什麼不跟他說,是不是同夥的?

    所以,低下頭,講清楚,說明白
    此篇文章於 10-09-2011 13:05 被 吉米丘 編輯。


 

 

發文規則

  • 不可以發表新主題
  • 不可以發表回覆
  • 不可以上傳附件
  • 不可以編輯自己的文章
  •  
回到此頁頂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