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稿] Android裝置都侵犯蘋果專利: 滑動解鎖 - iPhone4.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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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結果從 1 到 10 共計 10 條
  1. #1

    熱血的愛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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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專利的連結

    蘋果剛收到「滑動解鎖」控制的專利確認,目前市場上每款Android手機與平板都是使用這項控制功能。

    不論你對行動市場的專利侵權以及永無終止的法律訴訟的立場為何,事實是,直到這套系統被推翻之前,它都是法律。有人非常痛恨設計的元素可以申請專利,而非比較有意義的實質裝置。蘋果長久以來一直利用設計元素的專利,使得許多Android裝置製造商成為受害的對象。現在,蘋果所取得的一項專利,將會使得所有的Android手機與平板都侵犯了蘋果的設計。

    任何接觸過Android裝置的人都會使用到滑動解鎖的功能。裝置在執行滑動解鎖之前都無法使用。這項簡單的控制方式現在已經授權給蘋果,而不是任何人皆可使用的公用設計。

    蘋果一直很謹慎地挑選與選擇它的專利侵權訴訟的對象,利用所擁有的不同專利來尋求侵權賠償。這項簡單的滑動解鎖功能的新專利意味著該公司現在可以對任何想要的Android裝置製造商下手,並且在法庭上成功的機會頗大。

    別忘了Windows Phone裝置的控制方式也是向上滑動解鎖螢幕以使用手機功能,它可能也侵犯了這項專利。這把火也可能會延燒到未來的Windows 8,因為它的初期版本看來也是使用相同的控制方式來解鎖。

    蘋果在最初的iPhone推出之前就已經送出了滑動解鎖專利的申請,直到最近才收到確認。如果蘋果不願善罷干休的話,現在所有的Android裝置肯定都侵犯了這項專利。



    (ZDNet Taiwan編輯部/Cid譯)

    新聞稿連結



    不知道有沒有對於這種事件有一定程度了解的人來稍微解釋一下 接下來大概會發生什麼事情阿

    例如說 是既往不咎呢 還是全部勒令更新 或者收取權利金? 或是意圖使其下架

    對於國外之間有無影響 並於八月份在荷蘭的判決事件敗訴 是否也會影響未來在法院判決


    還有這種功能是可以替代的 跟當初滑鼠的事情又不太一樣 希望能從中多學點知識


  2. #2
    Marty6891 的頭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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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它好像只有定義由右往左滑,而且是水平的...應該不是所有的滑動方式


  3. #3

    熱血的愛用者

    註冊日期:07-28-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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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看到他翻譯的意思好像是.. 觸碰螢幕滑動.. 可沒說怎麼滑動這樣..


  4. #4
    Marty6891 的頭像

    超熱血的愛用者

    註冊日期:01-19-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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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好像真只有水平滑動是專利


  5. #5
    AzenHuang 的頭像

    超熱血的愛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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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午在看東森新聞也看到這新聞了
    新聞中有片段專利申請書的畫面
    上面的大標題是寫說用手勢來解鎖
    內容就不得而知了


  6. #6

    海盜船長

    註冊日期:01-28-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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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谷歌知道侵犯滑動解鎖專利!所以谷歌才改為臉部解鎖!
    但是請問?夜晚無燈光的情況下,如何臉部辨識呢?
    真好笑啊!


    蘋果的專利說明如下:

    一款帶觸摸屏的設備可以通過在觸摸屏上執行的手勢進行解鎖。如果與屏幕的接觸符合預定義的解鎖手勢,那么設備可以被解鎖。設備顯示一個或多個解鎖圖像,以幫助用戶執行預定義的手勢,從而解鎖設備。根據解鎖圖像而執行的預定義手勢可能包括將解鎖圖像移動至一個預定義的位置,或是以預定義的路徑移動解鎖圖像。設備可以在觸摸屏上顯示預定義手勢的虛擬軌跡,以提醒用戶這一手勢。此外,有必要向用戶提供觸覺回饋,以滿足換轉發生時用戶必需的輸入條件。
    此篇文章於 10-27-2011 00:18 被 jamesyou 編輯。


  7. #7
    Hiraku 的頭像

    皮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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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這最後不會怎樣吧
    頂多每台Android都要再付權利金給Apple而已


  8. #8

    新生報到

    註冊日期:09-16-2010
    文章: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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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首先,新聞說「都侵害」這是很錯誤的說法。專利侵權訴訟是一個極為複雜的訴訟過程,光是確認專利有效性(validity of the patent)或權利範圍(range of the claim)就可以吵半天。

    換言之,假如Apple真的拿這專利打訴訟,第一個被挑戰的應該會是「Apple的專利無效」,再來才會討論專利權利範圍有多大,才再討論Android手機系統有沒有踩到Apple的專利權權利範圍。

    在美國訴訟,我說的這些程序至少也得跑個18個月以上,加進DD跟Discovery程序,跑個兩三年都是常見的。DD和Discovery可以弄出幾十萬頁的資料,讓雙方律師吵半天,這些都還只是程序步驟,沒有進入實質審理。

    台灣記者這種未審先判的「實力」,我只能說「嘆為觀止」,也真是「勇敢」啊!

    再來,假設我講的前提都成立:Apple專利有效、Android有侵權,那依據美國專利法,專利從「有效聲請日」開始存續20年或者從「專利獲證日」開始17年。採取前者定義的話,則此專利是2009年filed,也就是從2009到現在Android有侵權的話,Apple都可以主張損害賠償。

    2. 專利權利內容看的是claims,不是那張圖。圖僅具有參考性,不具備法律上的意義。
    就Apple這個專利(US Patent 8,046,721)來看,claims並未說明是那個方向,只說從一端到一端,同時有圖示移動讓使用者能瞭解,大致就算。
    換言之,假如Android沒有這種圖示移動效果,很可能可以閃掉這個專利。

    在我們這種搞專利訴訟的業界,就叫做claim寫得過窄。這很可能是USPTO在review過程來來回回的結果,不見得是Apple的專利工程師的錯誤。

    3. 專利侵權不僅僅是賠錢而已,美國法還可以走:(1)FTC聲請禁止侵權者產品進口(這就是現在HTC跟Apple在打的戰場)以及(2)由法院下禁止令,禁止Android手機銷售、上架。

    這兩個成立,對Android手機都會是重大損失,不是賠錢了事這麼簡單。
    此篇文章於 10-26-2011 16:53 被 yuanyuchang 編輯。 原因: 補充


  9. #9

    留校察看

    註冊日期:11-30-2010
    文章:85
    謝謝你: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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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這個還好啦 Apple 的"多點觸控"專利才夠嚇人吧 這個要告人才是全面核戰死光光呀


  10. #10
    DarkFat 的頭像

    管理團隊

    註冊日期:03-06-2008
    文章:937
    謝謝你: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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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專利與能因此告人得利是兩碼事吧?

    有的是專很專,抄一半沒事。
    有的是專利雖有,但另有公平法/反獨大壟斷法抗衡。

    這種新時代商業競爭,不見得有很多先例可循,很多都要看個案,律師比拼,看到時法官怎麼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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