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息來源
《黃沛聲律師科技創業法律誌》 同文刊登...















在網路上看了幾個文林苑懶人包,發現根本沒有省到時間,反而被作者加油添醋的形容詞攪的頭昏。不舒服。


不舒服的地方在於作者把指稱現行都市更新條例的錯誤(立法論)、王家人的家境、其他人對王家人的偏見等很多不同層次的想法、帶有偏見的形容詞都放在一起,反而影響人們了解原始事實,也不能運用自己的想法進行判斷。


所以我還是回頭找出法院的判決、事實來得實在,至少法官整理的事實比較中性。
文林苑王家對都市更新處分提起行政訴訟之判決:


1.下載: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全文(不常看判決的觀眾請注意:前面是雙方的各說各話,法院的判斷請自第七頁往下閱讀)(爭議其實不多,王家人沒請律師不然有更多些點可以打)
2.下載:最高行政法院判決全文(這份其實不用看,沒有具體內容,法院的判斷就是以沒有上訴理由直接駁回,維持高等法院判決內容。)



文林苑事件應該思考的是:


1.是否真有需要都市更新?
2.都市更新是否有必要以多數決辦理?實際上如何之多數才能限制少數人?
3.若是要都市更新,應在如何之流程下才能違反個人意願侵害少數人財產?
4.這樣的流程要如何才能算是兼顧到人民個人財產權?


不過很可惜的是有關文林苑王家的新聞,為了將市政府的強制執行批為紅色鐵腕,爭取注意,引了很多其他的邊緣問題,例如:市政府勾結建商云云、樂揚建設尚未取得就預售完畢。預售其實是樂揚建設公司個人的行為,未來若是更新不成,他最多就是對購買者負違約責任,與王家沒有關係。模糊了焦點,反而讓人們不能就重點思考,到底台灣需不需要都市更新?


都市更新的本意就是多數暴力


其實都市更新條例的本質就是要「侵害(特定)人民的權利」來增進大多數人民的生活。若是需要全體同意,根本不需要有都市更新條例,現有民法就可以做啦!所以為了可以經過大多數人的想法推行更新,多數決有其必要,因此除非不進行都市更新,否則犧牲少數的財產權是難以避免的!別說王家人應得的財產會受權利變換,甚至提存,縱有損失也不致於多。而建設公司會有多少獲利,王家人是否會有損失,那就只是交易內容,社會實在不需要大張旗股。


若是你認真看判決內容,就會發現文林苑王家的問題出在沒有依法參加會議,主張自己的權利,以致於遲誤了所有現行法規定的表示異議時間,終至上訴無門無法挽回。王家不同意參與都更的意見,是在台北市府核定事業計畫後才正式提出。這也是市府會展現強硬態度的主因。其實,從實施者送件到核定事業計畫這中間,有長達二年多的時間,期間包括多場說明會、公聽會、公開展覽等公共程序。一路走來,王家都沒有參與並公開表達反對。在法定該走的程序都走過了,才提反對。那法律這些程序鎖定的目的在哪裡?其他依法參加程序、表示異議的人難道是傻瓜?在市府核定後,王家主要起訴的理由是「從未收到更新的通知,致無從表示反對」。法院判決中一再提到發信主義可採,且建商甚至也有發存證信函通知,是被退回,只有其中一個同居人有收受送達。要是我是法官也會以王家其他人是故意以拒收來否定程序。實在屬於標準的坐在權利上睡覺案例,雖有可憐之處,但亦未必值得為他如此重大爭議。


此外,王家對於以訴訟來爭取自己的權利似乎不是很認同,也沒有傾全力,這點在原始在行政法院時並沒有請律師可見他們不信真的會有執行程序、也不信律師可以幫忙,到了最高法院時雖然開始請了律師,但是最高法院已經是法律審,對於「時間點」等事實根本不會考慮,所以當然直接駁回。若是在高等法院判決前能有現在爭議的一半音量,真正勝敗還很難說。


就算異議也可能只是僅供參考



不過重點還是回到都市更新條例對於所有權人是否可以表示不參與,根本沒有拒絕的權利,這點仍然是歸於都更法是需要維護大多數人的利益(這點大多數人的利益如何定義、公益模糊這點還是無解),因此主管機關仍然有判斷餘地(權力)。雖然台北市政府強調若是有人異議他們就很少核定,不過玄就玄在這「若是」與「很少」,他要是很少核定了,依據現行法律規定,你也沒輒。

現行法律的優劣

若就法律定的是否完善這點,我認為都市更新條例作為本質上會「侵害特定人」的個人財產權,與股東會等開會通知只是決定利用或處分眾人之共同財產不同,正當法律程序的保障應該規定得更加嚴格。至少開會通知不能採取發信主義;每階段通過的比率也值得討論,法律對於建商或是行政機關的舉證責任也應該定的更明確。不過行政法院的判決中對於此點著墨不少,也看得出來法官其實也有參考他們其實不可能沒有得到任何消息,卻沒有表示過異議的事實。才做成王家敗訴的判決。


我看所有的報導,好像從來沒有人真正回頭看看法條、判決,一昧接受他人的說法,很值得商榷。回到創業來說,很多對公司的規定、程序、獎金,都是需要自行追根究柢,表示異議、爭取、抗爭的,人云亦云永遠不是創業人應該做的事。


根據:
都市更新條例法條(本條例是中央法律的位階,不是地方自治法例)


其他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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