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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沛聲律師科技創業法律誌》 同文刊登...



這個判決算是網路銷售軟體一個初步突破點,

軟體拆封拒退 網路家庭勝訴 | 新聞總覽 | 中央社即時新聞 CNA-NEWS.COM:
'via Blog this'對之前台北市政府與Google間的爭議,或許最高行政法院算是給了一個可能的答案。



不過這個判決我認為只是「基本的」突破點,問題就是在於最高法院並沒有說軟體的銷售是否可以「適用」消保法的條文可以退回,新聞的標題其實有點跳tone亂下。判決台北市政府敗訴的主要理由只是「定型化合約中定明軟體不能退換這點不是台北市政府可以要求移除的,最多在發生消費爭議的時候可以罰款。所以台北市政府做的太超過,違法。」因此,我們只能說,真正消保法是否規範購買軟體後可以退,要真正有個消費者去告Pchome或是軟體業者的時候才能釐清。

以我的經驗,在執業的時候,若是遇到這種模糊的議題,卻是一個大案子中的重要關鍵時,很簡單的處理模式就是創造案例。由於民事官司是由原告與被告間自己打,所以可以由原告控制進度,因此安排一個樁腳消費者去告一個軟體業者,劇本是原告(消費者)很軟腳告,而軟體業者很認真防守,最後當然得出的判決很可能是有利於軟體公司。甚至若是審判過程中發現法官的心證比較偏向傳統見解時,就撤回重告,總會遇到想法開明前進的法官。在累積幾個的軟體公司勝訴案例後,就會影響到高等法院甚至最高法院,法律慣例也就形成了。

這點看看有沒有人想試試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