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息來源
《黃沛聲律師科技創業法律誌》 同文刊登...



在執業生涯中,與政府機關交涉遇到許多趣談,但是其中普遍性最高,不得不舉大拇指稱奇的,就是雖然已有授權書,但是承辦公務員還是要求蓋「本人印章」。
體貼的還偷偷告訴你地下室刻一枚便章只要20.



這樣的要求尤其在國稅局、地政事務所、商業司等等比較涉及財產的公部門發生的多;反之,例如智慧財產局這樣法律人進用的多的單位就比較少有此例。推測大致原因在於法律人進用不足,且縱有法律因為菜也不敢隨便建言變更「慣例」,以致於長期由老鳥傳下來的機關傳統永遠流傳。常常因為這樣代理人就必須反覆奔波「補章」。


法律的規定

其實法律上的代理,只要代理的是「法律行為」就可以代理,代理人所做的行為當然就代表了本人的行為,不限於代為申請、修改、領款等等不一而足。甚至法律上還有規定代理人踰越權限的行為,本人在某種條件下也必須要承認。因此,只要是已經提供了授權書,且沒有對於授權範圍有所限制,政府機關當然就必須直接視為有效。這是民法的最基本的概念。


既然這麼當然,我實在無法理解為什麼總是有國稅局的人指著我代理人已經代理當事人簽署的欄位,要求「還是」要當事人蓋章?只要是畢了業的法律人對於這樣的要求都會覺得非常荒謬。而我卻是下樓花20元刻了個章上來補章就又可以過關?有時當事人授權辦案並未授權代理人刻他的私章,這樣理論上反倒還另外犯了偽造印文罪呢!


平常人可能覺得這有什麼大不了,不就補個章得了?有什麼值得立篇大書特書?


但是往往小節在大案中就可能給你產生抓狂的結果。
例如我曾由台北長途跋涉到高雄國稅局辦理代理申報遺產稅案件,我已經受了繼承人的全權委託,但是承辦阿姨就是要求有繼承人的蓋章。有代理人的印章不算、有代理人的親筆簽名也不算,就是硬生生要請你先回台北等他發函補正。又有一次受外國人的委託,卻要求連外國人也要蓋章(!),沒有章就要他本人來簽名,所以逼得我非得幫外國人取了中文名,刻了印補章。我只好跟外國客戶說明我會贈送他一顆有他的中文名稱的印章,自我苦笑了事。常常一肚子火卻為了保護當事人的權益跟時效只好一口吞下,強裝笑臉來來往往補正或是勉強秀才與兵溝通。
行政效率低落

其實台灣行政效率的低落,很大一部分就是卡在這樣的角落。還有很多類似的例子,例如公司申請案件的公司章要在不同文件上的蓋印位置、地政過戶的,卻沒有任何的規定寫明。承辦人員囿於法律知識的低落,似是而非的自我設定一些要件,美其名專業人員稱為「眉角」,但是對一般民眾就是「刁難」,就是行政效率的不彰。其實這種刁難是可以馬上解決,馬上提昇行政效率30%的地方。弔詭的是,常常這樣的錯誤要求竟然要經過有「關係」「溝通」才會順遂,這豈不是太污衊了關說這詞?其實我遇見多次這樣的無理要求,經過稍微大聲爭取、亮出律師證或拿出經過「公證」的委託書,跟稍微有理智的主管說明一下,承辦人馬上就退而接受認為不需要這樣的「要件」,給予通過。這樣豈非代表原本的要求真是刁難?其實骨子裡哪裡有什麼差異,是不是「律師」擔任代理人,或是授權書是否經過公證,或是代理人有沒有種大聲的質疑,都不應該對相同的申請案件造成差異才對。反倒是環境影響評估(建設案件)、高新科技之認定(上市案件)等等實質的要件才是主管機關應該好好的「刁難」,好好把關的地方,才是符合原始法規要求這些要件的初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