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息來源
《黃沛聲律師科技創業法律誌》 同文刊登...




今天下午台北市政府正式對google開炮,新聞稿是這樣說的:


Google停售付費APP 拒絕遵循臺灣法律 臺北市重罰一百萬


發布機關: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發布科室:消費者保護官室
發布日期:2011-06-27
聯絡人:郭庭光
聯絡電話:02-2720-8889轉4000
發稿單位:消費者保護官室
聯絡人:郭庭光
臺北市民當家熱線:1999(外縣市02-2720-8889)轉4000


  臺北市政府今(27)日表示,Google今日上午表明拒絕依照臺灣消費者保護法的規定,給予手機應用軟體(APP)消費者七日的鑑賞期,並且揚言暫時停止對臺灣消費者銷售付費APP。葉主委指出,Google停售付費APP的舉措,顯然是意圖綁架全臺灣的消費者,來換取拒絕遵循臺灣法律的特權,臺北市政府決定依法裁處一百萬的罰鍰,並再度限令Google在7月1日之前提出改善計畫。


  臺北市政府主任消保官陳碧珠指出,Google Android Market的服務條款中載明,消費者只能在下載手機應用軟體的十五分鐘內退費,明確違反消保法「郵購買賣」必須准許消費者在七日內退費的規定,並經市政府限期於上週四(23日)前改善在案,Google上週五上午要求市府暫不開罰,今日再做最後決定。但Google今日上午由律師代表到市府,並由美方人員致電市府,明確表示拒絕遵循臺灣消保法的強制規定,並且表示停止付費應用軟體的銷售,臺北市政府對此表示遺憾,並決定依據消費者保護法重罰Google新台幣一百萬元,並再度限令Google在7月1日之前提出改善計畫。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主任委員葉慶元表示,我國法院以及中央政府已經多次解釋,網路購物必須適用消保法郵購買賣的規定,手機使用者透過網路購買手機應用軟體,自然也受到消費者保護法的保障。葉主委指出,雖然部分消費者在網路上指出先前也有成功退費的經驗,但是目前退費使用介面複雜,而且在業者透過定型化契約明文排除退費責任的現況下,退費與否變成業者的「恩給」,而不是消費者的權利,此一不合理的契約條款規定必須修正。


  葉主委進而解釋,從去年開始,臺北市政府就開始對網路銷售平台業者宣導必須保障網路消費者七日猶豫期的規定,從PCHOME等本土ISP業者到Yahoo等國際ISP業者都已經遵循臺灣的法令辦理,此次向蘋果以及Google兩家手機應用軟體業者宣導,蘋果也接受市府的規範,只有Google無視法律的規定,要求不被規範的特權,市府無法接受。


  葉慶元主委指出,手機銷售平台業者如Google及蘋果在軟體出售後,可透過手機的連線更新功能,查知軟體是否持續存在於使用者的手機上,所以不至於發生消費者退費後持續使用相關手機應用軟體的問題。葉主委強調,相關的技術問題對於蘋果的APP Store既然不造成困擾,Google拒絕配合顯然非常惡意。


  陳碧珠主任消保官指出,Google將於本週四派人直接來台溝通,市府將視Google屆時的立場,決定是否二度開罰。




真有趣!目前北市府葉主委已經罰了一次一百萬,還嗆要連續再二度罰,而Google則是將所有的付費軟體都下架,做消極的抗議,恐怕雙方的臉都拉長了,很難下臺階了!


雖然沒有看到實際的罰款處分書的依據,但依據消保法能有這樣罰鍰金額的只有第 58 條:「企業經營者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三十六條或第三十八條規定所為之命令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連續處罰。」,而第 36 條是說「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對於企業經營者提供之商品或服務,經第三十三條之調查,認為確有損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或財產,或確有損害之虞者,應命其限期改善、回收或銷燬,必要時並得命企業經營者立即停止該商品之設計、生產、製造、加工、輸入、經銷或服務之提供,或採取其他必要措施。」,所以意思是市府經調查認為google的產品、服務會損害消費者的財產,而要求限期改善,而google未改善,所以處罰他。這點我覺得有點太重,因為罰款額度為6萬到150萬元,而定型化契約退款條款不符合的案例何其多,一般處罰的情形多是五六萬,難道罰款也看公司大小而定嗎?


而第五十八條的規定台北市政府的殺手鐧也不過是禁止google銷售而已,而在google使出「老子不賣了」的絕招之後,難道台北市政府後續還可以因為不賣了而認定google沒有改善而繼續連續處罰?其實大有問題,北市法規會說要後續再度開罰恐怕沒有依據。


當然,若是葉主委要凹的話,解釋第五十八條最後那句「或採取其他必要措施」為「google必須繼續賣,而且還要改正條款」,那我真是沒話講了。恐怕就只能給法官看看有沒有人這麼霸道的。


本來消保法對於「郵購買賣」可以七天內無理由的規定是為了保護消費者因為郵購無法現場親眼確認所購買的物品,所以規定收到後有退貨權。這樣的規定在古早時代本來是有道理的,因為那時沒什麼「軟體」產品。不過後來被擴張解釋成網路買賣也是相同的解釋,後來又被解釋為包括任何產品,這時候原始的保護目的已經完全不存在了。「軟體」這種東西,其實無論是在店頭買或是在網路上買,根本沒有差異,反倒是使用試用版的方式供消費者體驗比較有道理。而在軟體交易中,目前網路交易金額已經大於實體交易,例外已經變成原則的時代,這樣的規定早就該修改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