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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5-2012 #1
消息來源
《黃沛聲律師科技創業法律誌》 同文刊登...
勢均力敵
這篇文章是補充Mr. Jamie「新創公司如何分配股權」而來。
Jamie提到,在台灣新創公司要設立公司架構,應該規劃各股東以包括六個月預定薪資加上一些初期創立成本,分攤由各股東實際掏錢注入公司當作設立資本。另外還有一個很重要的原則,股東出資要有多有少不宜50:50,但差距卻不能太大,其中奧妙,盡乎此言。
[h]問題發生[/h]
以在台灣設立新創公司來說,對於不要等額出資這點,我提出以前曾經處理過的慘案來做參考。故事情節大同小異,都是三五好友相約創業,初期沒賺錢時大家感情好的不得了,A有技術B有人脈C有外文業務能力,為了節省初期成本,湊了50萬元(以往設立有限公司最低資本為50萬,現在降低為25萬)作為資本,便隨便請記帳士幫忙成立了「有限公司」,出資比例A20%,B30%,C50%,後來雖然業務上有所斬獲,可是內部卻有所爭執了,當然家家有本難念的經,各家不愉快的地方不一定相同,不過後續處理無論是要拆(有股東要出讓股權「賣老股」)或是要繼續衝(要對外募資「發新股」)依公司法「有限公司」的規定都要經過「其他」或是「全體」股東的同意才能變更。於是總是成為少數股東可以綁架多數,予取予求的不公平情形!
上面的故事很明顯點出設立「有限公司」的缺點,因為有限公司是採取「封閉型設計」,原則上是不讓股東自由變動,因此公司「出資總額」及各股東「出資額」都寫在章程裡,有原有股東要出賣老股時依公司法第110條規定要經過「其他」股東的同意;在大部分股東希望要引進外部新投資人時,依第113條準用第47條也要經過「其他」股東的同意。這時只要有一個股東用任何理由反對,即便他持有的比例極低,都可以將公司整個進度卡住。
更現實的一點,就是創投「根本不要」投資有限公司,原因同前。只有自由轉讓,決策明快的組織,才是創業者、投資者應該採取的架構。
在台灣目前法律已經修改為資本額只要一元即可設立,雖然在本文撰擬同時,實務上股份有限公司的最低資本額還是要50萬元,但是未來仍會繼續降低,面額10元的問題目前也在研擬修法,很快也會解除。不過,話說回來,若是新創公司應該支付原始股東薪水六個月,且每個人最少都該拿到燒掉會痛的金額出來的原則(這裡有篇IC寫的好文:錢在哪裡,心就在哪裡)下,其實50萬也很合理不是嗎?所以網路創業者請謹記,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是你在app創業時唯一的選擇!
另外,若是真有需要發給無償的技術股時,千萬注意不要隨意的用技術作價取得股份,否則當年度繳稅的時候就知道厲害!用Bridge Loan、Option Pool或是溢價、設立境外公司都是相對好的選擇,不過這話說來就長了,下次再提吧!
此篇文章於 04-28-2012 13:43 被 吉米丘 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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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28-2012 #2
感謝大律師的分享!
充實知識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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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28-2012 #3
大律師: 所以你的意見是要設股份有限公司的意思? 還是設境外公司? 請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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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28-2012 #4
股份無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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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7-2012 #5
境外公司或股份公司都可以,成本不同,功能也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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