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息來源
《黃沛聲律師科技創業法律誌》 同文刊登...





(這個圖JB的人都應該很熟!)


最近網路上有一篇這樣的新聞「美國修改著作權法讓iPhone越獄合法化」(http://mag.udn.com/mag/digital/story..._ART_ID=261573),於是各大3C、iPhone論壇紛紛認定破解iPhone是合法的行為。但是果真是如此嗎?

[h]台灣JB行為仍屬違法[/h]

其實不然,該則新聞只是限於美國,不包括台灣。美國國會圖書館依法有權每三年對於著作權保護措施例外不罰之行為定期進行公佈。而截至本文為止,依據台灣現行著作權法第3條1項18款規定,「防盜拷措施」乃:「指著作權人所採取有效禁止或限制他人擅自進入或利用著作權之設備、器材、零件、技術或其他方法。」而蘋果電腦公司對於旗下產品,包括iPhone、iPod、iPad等的預載軟體(iOS),限制其與iTune程式以外之程式同步,就是一種「防盜拷措施」。

而第80-2條目前明確規定「著作權人所採取禁止或限制他人進入著作之防盜拷措施,未經合法授權不得予以破解、破壞或以其他方法規避之。」「破解、破壞或規避防盜拷措施之設備、器材、零件、技術或資訊,未經合法授權不得製造、輸入、提供公眾使用或為公眾提供服務。」,簡稱「接觸控制行為」。本條所禁止之行為,與著作權之侵害無關,單純只是對於防盜拷措施的「規避」行為,至於規避後是否違法使用.ipa軟體或是.deb就是另一條違法的事,與是否違法規避無關。

[h]任何破解行為均屬違法[/h]

仔細看看這個規定,其實不限於iPhone,對於任何具有「著作權」的「電腦軟體」都是適用的,簡單說,不管是古老的紅綠卡輸入密碼(可能年輕一代都沒看過這樣的密碼)、一般電腦程式的輸入序號、或是上網解鎖(如Dr.eye)、Andriod設備的Root權限取得,全部都是本條的規定要保護的「防盜拷措施」,都是受本條規定的保護而不准僭越。

這條的用意就是告訴使用者,軟體公司程式寫了要你怎麼使用就怎麼使用,隨便亂搞就犯法,怕了吧!3C使用者有沒有覺得很不合理?軟體公司有沒有知道怎麼做?

[h]目前規定應屬過度保護著作權人,不利著作權應用與發展[/h]

這樣的規定於民國93年就已經規定,雖然我個人認為這樣的規定過度保護著作權人方,對於著作權之合法使用者也會造成過多的限制(已經買了的iPhone不能越獄所以不能另裝SBSettings?買的DVD因為有CSS所以不能轉成MP4?)但是那是法律合不合理、是否要修法增加例外的問題。

不過依目前的規定來看,對於手機或是電腦程式所做的保護程式進行破解、規避,無論是用輸入非法序號、使用破解程式(綠毒Greenpoison、黑雨Blackrain、鳳梨等)來破解你手上的iPhone,都是違法的,破解規避者要對蘋果公司負民事賠償責任。而製造、輸入、提供公眾使用或為公眾提供破解服務的人,一經提出告訴,依著作權法第96-1條規定甚至要負刑事責任「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