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息來源
《黃沛聲律師科技創業法律誌》 同文刊登...






這兩天立委質詢NCC,要求執行app的內容進行分級制度。重點在於app的內容有些以辛辣、暴力、色情來吸引下載,但卻無法依現行法令確保不影響到非兒童或少年。例如:有app之名稱就是「鹹濕小說」。暴力內容之動作遊戲。


依據目前台灣的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原始之兒童福利法、少年福利法合併升級而來),網際網路平台業者、內容提供業者對於內容均有控制之義務,否則有罰則。以下列出涉及的法條: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第 46 條
為防止兒童及少年接觸有害其身心發展之網際網路內容,由通訊傳播主管
機關召集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委託民間團體成立內容防護機構,並辦理下
列事項:
一、兒童及少年使用網際網路行為觀察。
二、申訴機制之建立及執行。
三、內容分級制度之推動及檢討。
四、過濾軟體之建立及推動。
五、兒童及少年上網安全教育宣導。
六、推動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建立自律機制。
七、其他防護機制之建立及推動。
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應依前項防護機制,訂定自律規範採取明確可行防護
措施;未訂定自律規範者,應依相關公(協)會所定自律規範採取必要措
施。
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告知網際網路內容有害兒童及少
年身心健康或違反前項規定未採取明確可行防護措施者,應為限制兒童及
少年接取、瀏覽之措施,或先行移除。
前三項所稱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指提供連線上網後各項網際網路平臺服
務,包含在網際網路上提供儲存空間,或利用網際網路建置網站提供資訊
、加值服務及網頁連結服務等功能者。


第 49條
十四、於網際網路散布或播送有害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之內容,未採取明
確可行之防護措施,或未配合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之防護機制,使
兒童或少年得以接取或瀏覽。




第 94 條
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違反第四十六條第三項規定,未為限制兒童及少年接
取、瀏覽之措施或先行移除者,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六萬元以
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


第97條
違反第四十九條第十三款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並公布其姓名或名稱及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




實際發生之案例可能在於iTune、market交易時雖然對於限制級程式有所限制,要求使用者在下載前先確認,不過對於後續內容的傳輸,便無法再管理。另外,也可能創業者所新設的網頁對於申請的app程式、網站內容有限制級內容或使用者可能上傳限制級內容而並未符合上開的法條:對民間團體所成立之內容防護機構(目前是TICRF:台灣網站分級推廣基金會)所規定的防護內容,包括
1.自定防護機制網頁內嵌html碼
2.限制級網頁標示鎖頭


因此在網路內容提供業者,也就是創業者的網站,若是內容提供關於限制級的東西,該做好符合的內嵌程式碼與鎖頭標示,是在台灣要免罰的必要內容。


是的我知道這樣很蠢想要看好康的國中生還是可以看得到不要安裝TICRF的防護程式就是了但是有念有保庇誰知道台北市政府的大刀天不會到身上創業者多想一分鐘少一分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