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積極欺瞞或消極隱匿重要交易資訊之行銷手法影響交易秩序!三星公司罰1000萬元、鵬泰公司罰300萬元及商多利公司罰5萬元。
http://www.ftc.gov.tw/internet/main/...26&docid=12989
作者: 公平交易委員會新聞資料 102年10月24日
前陣子搞的沸沸揚揚的三星門事件結果出爐了
以積極欺瞞或消極隱匿重要交易資訊之行銷手法影響交易秩序!三星公司罰1000萬元、鵬泰公司罰300萬元及商多利公司罰5萬元。
http://www.ftc.gov.tw/internet/main/...26&docid=12989
作者: 公平交易委員會新聞資料 102年10月24日
公平交易委員會(下稱公平會)於102年10月23日第1146次委員會議通過,台灣三星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三星公司)及受委託事業鵬泰顧問有限公司(下稱鵬泰公司)、商多利國際有限公司(下稱商多利公司)隱匿事業身分,以一般大眾之身分,行銷自身商品,對競爭關係之他事業商品為比較和評論之網路行銷手法,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規定,爰命其自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立即停止前述違法行為,並處三星公司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罰鍰、鵬泰公司300萬元罰鍰及商多利公司5萬元罰鍰。
公平會表示,本案三星公司與鵬泰公司自96年至101年間在每年合約之初,合議年度預估發言篇數,並以實際達成率及執行狀況,由鵬泰公司提供週報及月報,向三星公司報告整體操作概況、危機議題處理、本週話題列表、本週發文數據、Viral經營成效、正向(負向)回應重點摘要及下週操作規劃,使三星公司隨時掌握執行動態,便於三星公司行銷指示危機應變。
執行方法包括大量聘請寫手及指定公司員工以個人申請帳號或公司提供公用帳號,於網路上以一般人身分發言,在Mobile 01等討論平台發言回文行銷三星公司產品,發言類型包括新產品上市評測、消毒三星產品負面消息、比較競品及突顯競品缺點,型式包括分享促銷訊息的資訊文、介紹新產品的開箱文、詢問文、心得文等,製造討論熱度,並要求每月達成規範篇數,藉此提高能見度。鵬泰公司並於101年間曾短暫將前述業務委由商多利公司為之。
公平會復表示,閱讀者依個人購物參考網路資訊之使用習慣,有可能基於信任多數親身體驗消費者之使用經驗,列入購買特定商品參考,是發言回文者是否受廠商雇用或與其有利益關係,自然會影響閱讀者對於其推薦內容或競品比較之信任程度,進而影響是否購買該特定商品之決定。故事業與為文推薦者之利益關係,依一般交易行為判斷,尚難謂非屬重要交易資訊。
又以匿名發言之行銷手法,對消費者而言,會降低對事業行銷的認知,並無法知悉係事業所為,而提升該等寫手目的性發言內容之可信度;而對競爭同業而言,隱藏身分之發言內容,使競爭同業亦無法知悉究是競爭對手所為,抑或是消費者之言論,基於尊重消費者言論自由,及凜於得罪消費者之現代商務常態,競爭對手對此種被蓋布袋挨打局面易怯於反駁,且競爭對手亦因無法辨識係對手所為,而無法同普通商業競爭手段爭議般,採取行政或司法救濟。是以,三星公司等以人為製造之討論熱度及一人分飾多角、多人輪替共用帳號等方式,佯裝一般人發文博取網友信任之行銷手法,乃屬以積極欺瞞或消極隱匿實受廠商促進為言之重要交易資訊,而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規定。
(承辦單位:公平競爭處;服務中心2351-0022、2351-7588轉380;
新聞聯繫窗口:張志斌科長2351-7588轉127、501)
不知道為什麼
感覺有點便宜
這…達不到懲罰效果吧!
某01全身而退了嗎..?
平台本身也有問題吧?
真的罰太少了
那是一國法律結構問題,台灣是大陸法系,注重依法行政及法比例原則(罰與罪不可失衡)。看看美國在罰的就很恐怖,從友達到最近的二房事件,罰款(和解金)都是億起跳的。
因為美國(海洋法系國家)都以不成文法+判例去判,那種判決如果牽涉到「大眾利益」者往往陪審團都判相當重。
哦,糟糕,三星只剩下 40億的宣傳經費了… 根本是不痛不癢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