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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沛聲律師科技創業法律誌》 同文刊登...

目前消保法規定郵購買賣、訪問買賣的交易,消費者有七日的猶豫期。而網路電子交易,因為消費時也無法檢驗商品,所以準用這個規定。在現在這個網路年代,七日猶豫期(或稱七日鑑賞期)消費者應該已經無人不知,無人不曉。不過相關的細節,我還是時常受到新創立電子商務的客戶詢問,尤其是企業是否可以在退貨時要求消費者支付運費?


消保法第19條規定:「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七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

本條的條文雖是將「退回商品」與「通知解約」並列,且說明「無需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不過若是挑毛病來看,仍然可以質疑是指不負擔費用或價款指的是「商品本身」的費用、款項。不過在消保法施行細則中第20條又有明文「消費者依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以書面通知解除契約者,除當事人『另有特約』外,企業經營者應於通知到達後一個月內,至消費者之住所或營業所取回商品。」


也就是說企業經營者遇到消費者有通知解約的情形時,要負責去『取回』商品,也就是說取回商品的義務是企業負擔。而若是企業不在適當時間取回,則消費者並不負保管的義務。也就是說,若是發生腐敗(蔬果)或是過期(消費性電子產品),消費者並無需負責。


另外補充一點,雖然施行細則條文有講『另有特約』可以例外,所指的是電商網站在消費者訂購時列出的特約條款,若是言明依據消保法第19條的猶豫期退貨的話,消費者要負擔退貨運費。雖然筆者目前還找不到任何判決判決有電商網站特別寫明。不過我認為若是這樣特別約定,雖然有可能可以將退貨運費轉嫁由消費者負擔,不過整體來說對於網站的商譽未必有利,提醒主營電子商務的企業注意。


網路上一些新聞曾經說電子商務網站違反消保法並沒有罰則云云,不過實務上其實消保會對於有違反的電子商務網站會發函「調查」,若是調查違法屬實就會「糾正」,對於不理會糾正的甚至可能祭出罰款50萬至100萬,最重還可以要求停止營業。雖然對於本篇文章所列的「運費誰付」這點小事,不可能會有重罰、停業的,不過想想之前Google的案例吧,還是合法經營駛得萬年船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