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息來源
《黃沛聲律師科技創業法律誌》 同文刊登...









國發會於103年通過的「創業拔萃計畫」


主要是為協助新創事業因業務需要聘用外籍專業人士,及申請研發替代役員額,凡符合「具創新能力之新創事業認定原則」之公司,自104年1月7日起向勞動部申請聘用外籍專業人士,可免受實收資本額及年營業額之限制,受聘僱之外籍專業人士如具相關系所學士學歷,亦無工作經驗之要求;另,如向內政部申請研發替代役員額,將可獲得「政策支持度」加分。

詳細內容可以參考這裡
http://www.ndc.gov.tw/m1.aspx?sNo=00...5#.VVOZNNOqqko

其中關於聘僱外國人的標準,可以不用再依據原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一項檢驗雇主的資本額、營業額,也不要求員工的學經歷,算是頗有見地,脫離了製造業思維!不過其中配套措施的認定標準卻要求至少要:


  1. 「國內」公司,這樣就排除了所有採取境外架構的台灣分公司組織,原生的外國公司要來台發展也別想依據拔萃計畫聘外國Founder了;
  2. 經名稱有「創業投資」或「Venture capital」的投資人投資,這點也未免也太以詞害意了!排除了所有公司的直接投資部門投資的項目公司。
看過後最簡單達成的條件竟然是取得國內「發明專利」的授權實施....這樣其他的條件是在嚴格什麼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