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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沛聲律師科技創業法律誌》 同文刊登...

打籃球也會有刑責? 文:黃沛聲律師/ 鄭皓軒律師
圖片來源:環球網




籃球是我所熱愛的運動也是國許多人最常從事的運動項目之一這運動之所以為人所熱愛主要原因之一在於有許多高強度的身體對抗每一個卡位都必須拼盡全力在這對抗過程中能激發人不服輸的鬥志從而帶給人們在競爭中的樂趣球員們在比賽過程中無不使出渾身解數求勝但這樣的高強度對抗伴隨著運動傷害的高風險往往一個不小心就會使對手甚至是隊友受傷因此當有人在比賽中因為他人導致嚴重傷害常聽到朋友們問:「到底怎麼樣的行為可以告加害人過失傷害並要求對方賠償?」,這次不妨藉由這篇文章試舉個案例來與讀者朋友們討論這個問題




案例:
老胡、阿閔與阿成相約到籃球場報隊鬥牛,在比賽過程中,阿閔奮力縱躍搶到籃板球,搶到籃板球後,雙手持球高舉,正想將球傳給老胡回場時,對手阿傑為了抄球,右手奮力向上伸展,卻不慎戳傷阿閔右眼,阿閔經緊急送醫治療後,其右眼視力只剩下0.1,幾乎全盲,則阿傑是否構成過失傷害罪?



解析:
在這個案例中已先假設阿傑是有過失的但在有過失的情形下阿傑能不能不負過失傷害罪之刑責我們考量的點主要將從:1.被害人的允諾;2.被害預期兩層面出發
所謂被害人的允諾,是指人對於自身權利擁有自主決定權,若被害人同意加害人可以侵害自己的權利,則法律上沒有阻止被害人做出此種允諾的必要。但這邊要補充,如果是關涉到一個人的重大權利,如生命權,法律上是不允許透過允諾侵害生命權的,也就是說,就算被害人允諾加害人可以殺了自己,加害人也不會因此可以免責。
既然知道允諾可以有限度地讓加害人免責,讀者一定會好奇,通常我們去打籃球,上場前並不會特別跟對手約定可以傷害自身的程度,那究竟允諾是在什麼時點發生的呢?由於球員上場的目的都是打籃球,籃球有所謂的國際籃球規則,雙方球員在開打時,就相當於同意將遵守籃球規則,這時候就有允諾的發生,允諾對手在符合籃球規則的情形下對自己所造成的傷害,是不會被究責的。
至於所謂被害預期,舉例而言,當我們坐在圖書館看書時,通常不會預期有人拿刀來行搶。而在籃球場上,也許我們會預期可能扭傷腳踝、膝蓋韌帶拉傷,甚至骨折,但不會預期可能因此失明或近乎失明,既然無法預期,我們就沒辦法對無法預期的事情允諾,在沒有允諾的情形下,加害人就不能免責。


結論:
在本案例中,阿閔上籃球場時,等於允諾對手若在符合籃球規則的情況下傷害自己,不予追究其責任,但阿閔因無法預期打個球而已,怎麼會打到失明這件事,當然就無法允諾,既然沒得到阿閔允諾,阿傑對於因自己不小心使阿閔幾乎全盲的結果,應成立過失傷害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