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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沛聲律師科技創業法律誌》 同文刊登...

引用自蘋果日報


文:黃沛聲律師

交通部自去年推動計程車智慧型新式計費表,不但有語音播放功能,還能列印收據,跨區能變換該區費率,並可加入國道通行費計費,標檢局去年7月將接受廠商生產新計費表送驗,最快北北基於去年10月新計程車費率上路時將更換,由於新計費表須等地方政府調整新費率或新車領牌才一併更換,交通部也將修法設定落日條款,要求全台8.7萬台計程車要在民國108年元旦起全面更換完畢,屆時對乘客也較有保障,而新式計程車計程錶提供收據,不但有行駛里程、停等時間,還有業者投訴電話,對於提升計程車服務品質,大有幫助,也可減少司機與乘客之消費糾紛。

市面上現有紘全商行之「招財牌」、互動網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一路發牌」及偉展計程廠之「豪運牌」等三主要廠牌的新式計程車錶可供計程車司機選擇,其後在民國(下同)104年9月起,紘全商行之「招財牌」、互動網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一路發牌」及偉展計程廠之「豪運牌」等三廠牌的新式計程車錶陸續遭檢舉,違反計程車計程表型式認證技術規範3.5及3.7節,『結構在未開封但固定螺絲均旋鬆之狀態下,不得碰觸到封蓋內部之元件』及『不得有自外部變更定程之功能』等規定。招財牌、一路發牌及豪運牌等三廠牌遭檢舉後,經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分別於104年9月24日、同年11月26日及105年1月29日召開會議,分別決議如下:停止檢定販售,已販售安裝者停止檢查,並限期回收,重新定置檢定並輪行檢查。另外針對偉展計程廠之豪運牌及互動網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一路發牌等二廠牌,另決議未經回收檢查通過者,不得申請補助。可知,針對類似違規應有「停止販售」、「限期回收」、「停止補助」等處分,而該針對相同之違規檢舉,針對招財牌做出較輕之處分(未「停止補助」),已非合法。

嗣後於今年3月,紘全商行之招財牌計程車計費錶再度以相同原因遭到檢舉時,標準檢驗局召開第一次會議後竟未做出任何處分決議。今年5月初,因計程車駕駛員工會集結到經濟部抗議後,標準檢驗局始再次召開會議,要求紘全商行限時改善。然而,決議中並未要求紘全商行針對招財牌停止檢定販售,亦無限時回收之處分。經立法院之陳亭妃委員關心後,標準檢驗局才決議處分招財牌,停止販售,且已販售安裝者停止檢查。惟啟人疑竇的是,相較對於豪運牌及一路發牌的決議,標準檢驗局針對招財牌檢舉成立之處分顯得消極許多,且針對相同理由的檢舉,其處分竟然有所差別,並未要求紘全商行就招財牌計程錶須限期回收,也沒有說明為什麼招財牌的計程車計程錶不必回收的理由,更無「停止補助」之處分。

按行政程序法第6條規定:「行政行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為差別待遇。」易言之,行政機關對於相同之事件應為相同之處理,不同事項應為不同之處理,除有正當理由外,不得為差別待遇,此即為行政法上「平等原則」。上開標準檢驗局針對招財牌的檢舉案處分,與其他相同事項(『結構在未開封但固定螺絲均旋鬆之狀態下,不得碰觸到封蓋內部之元件』及『不得有自外部變更定程之功能』),明顯有不同待遇(僅有「限期改善」),違反行政程序法第6條平等原則之規定,違法狀態明顯。交通部及標準檢驗局應儘速命令紘全商行將招財牌計程車計程錶亦須回收之處分,始為正辦,否則交通部、標準檢驗局之公正性,將備受質疑,亦容易針對交通部、標準檢驗局與紘全商行間是否具有瓜田李下引人側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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