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息來源
《黃沛聲律師科技創業法律誌》 同文刊登...


黃沛聲律師 王芊茵法務專員


昨日報載中華民國羽球協會(以下簡稱中華羽協)因為台灣羽球選手戴姿穎參加奧運時所穿的球鞋為長期的個人贊助廠商-勝利體育(Victor),而非中華羽球的官方贊助商-Yonex,故中華羽協欲就戴姿穎未穿著官方贊助商球鞋一事做出懲處*

「戴資穎曾陳情 盼穿貼除Logo勝利球鞋上場--羽球協會收到戴資穎陳情書,四月下旬曾發公文給戴資穎,公文中強調協會已與贊助商簽訂合約,希望選手配合,彰顯團隊代表性。協會在公文中也強調『自2014年簽約前,已告知國訓中心轄屬選手『須逐步適應』Yonex提供的裝備。』協會認為已經歷時兩年,選手有足夠時間適應,希望戴資穎遵守規定,『若有違反協議會規定,將提報紀律委員會懲處。』而戴資穎披上國手戰袍,卻未穿著Yonex的鞋子出賽,讓贊助協會的優乃克公司難以接受,希望羽球協會依合約處理。」


此舉再次引發國人的對於球員權益的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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