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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沛聲律師科技創業法律誌》 同文刊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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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因為政策鼓勵新創,大企業與新創合作一時蔚為風潮,合作的契機或許是某個新創的活動及理念感動了產業前輩,該新創的方向又與企業的業務相關,激起了產業長輩回饋社會之心。

另一契機是企業二代在面臨接班的挑戰時,對家族企業的切入點就是「網路」及「數位轉型」,因此常常作為大企業的代表與新創開始合作(例如:合資),尋求企業再造成長的第二曲線。

最近有個新創的客戶來找我,就是專程要討論他的創新研發加上公益的形象。在政府創業比賽得首獎受被媒體大幅報導後,接到上市公司的投資部門直接聯繫表達合作意願,這位客戶非常興奮想好好掌握機會,但是面對產業前輩卻不知如何開價談錢談股份。


對方承辦人是這麼說的:「James你的產品創意非常棒,跟我們公司未來的理念很契合,我們董事長看到商周的報導後很受感動,想找你聊聊!未來發展看需要多少經費都可以提出來,我們公司願意全額出資!」

實務上也曾有不少案例,iChef的徐與團隊、鴻海集團投資國內幾個優秀人才的案例、台玻學學與國內設計鬼才的合作等等,可知縱使國內人人宣稱募資不順,但是優秀人才總是有機會被看見。這些案例都是新創界求之不得的絕佳機會,不過許多案例後續合作都未傳出好消息,甚至合作不順決裂甚至演變為新聞事件。

以我經手過的案例,這類合作都是存在先天不良及後天失調的問題。

先天不良多半因為台灣企業多以製造業為主,故財務人員成見多以製造業思維認為新創應該以獲利為前提,所以會以新創「獲利不佳」反推「估值低」,因此縱使企業願意投資,也依據董事長指示全額出資了新創要求的預算金額(事實上因為估值低的關係也出不了多少),最後的股權比例卻形成了創辦人僅持有自己公司少數股權的狀況,我通常稱之為「畸形的股權比例」。實務上造成畸形的成因不一而足,但我的經驗是一旦形成了「股權畸形」,就幾乎註定要放棄未來順利成長的機會,而且毫無例外,神仙難治。

後天失調是指創辦人縱使在產品、科技上天賦英才,但面對企業財務、會計、法規等等累積百年的內控內稽制度,終究只是個「新創企業」,不可能將有限的人力資源放在符合內控上,以致最後現金接近用罄、富爸爸來看帳時,總是可以找到不完全合規的地方。這時創業者便陷入腹背受敵的狀況,前在營業上已無現金難以繼續,後有大企業仗持擁有多數股權、董事會有多數席次及完整律師團隊,通常活生生就會將原本媒體報導的一樁大企業與新創聯手的佳話,演成了掏空背信的八點檔。

在我處理的案件中,總是要求雙方必須明確共識:涉及股權投資,應該是以「新創公司」的成功為目標,投資人的利益必須其次考慮。
也就是新創募資的基本邏輯仍然必須遵守:
1. 每輪投資人的股權佔比,仍以20~30%為適當,超過40%可能就註定未來爭議及失敗的命運(當然有些配套機制可以輔助);
2. 由於後續勢必需要接軌國際資金,因此投資條件必須不悖離新創投資行業慣例、條件進行。
3. 新創公司的財務、營運必須是以創業者為主,若是無法充分信任這位創業者,在「新創投人」這個原則上,或許壓根就不該投資。
什麼投資人出資2億持股70%擔任董事長這種「土豪式投資」提案,或是讓創業者成為公司一個部門的所謂「內部創業」等怪異方案,奉勸創業者還是敬而遠之吧!

大企業正確的投資新創作法,應該是認同新創公司一定的估值,在投資合理的現金後,例如:出資6000萬在新創公司內持有30%股權,以企業現有的資源、通路、產品、關係全力協助新創公司走到國際層次,取得國際級的資本投資及生意。畢竟新創的資本財務遊戲,是一門累積數百年的經驗邏輯,一旦參與,就只有新創企業成功,創辦人及投資人才可能同時獲利。

我真心認為台灣大企業有機會可以透過聯合新創,創造出新價值,希望過去幾次失敗的教訓能讓彼此琢磨出決勝經驗,真正透過大手牽小手的有效提攜,成就幾隻台灣傲視世界的獨角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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