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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3-2010 #1
【經濟日報╱台北訊】
佳里王小姐問:因一時事忙忘記,當要兌換中獎統一發票時,郵局告知已過期限無法領取中獎金額,請問是否有解決方案?
南區國稅局佳里稽徵所答覆:「統一發票給獎辦法」第8條規定,中獎人應於開獎日之次月六日起三個月內,向當地代發獎金單位領獎,並應於代發獎金單位公告之兌獎營業時間內為之。該所進一步說明,中獎人務必於領獎期間內,攜帶國民身分證及中獎統一發票發票收執聯向郵局兌領,逾期則不得領獎。其中特獎、頭獎、二獎及三獎兌領單位為各直轄市及各縣、市經指定郵局,而四獎、五獎、六獎兌領單位為各地郵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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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3-2010 #2
如果發票是頭獎就囧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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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4-2010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