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息來源
《黃沛聲律師科技創業法律誌》 同文刊登...



























劉國佑會計師




上週六代表台北律師公會商事法委員會邀請到資誠會計師事務所、普華管理顧問公司的劉國佑會計師到律師公會演講分享,主題是「財務專家證人於訴訟及仲裁案中之角色與功能」。當天沒料到這麼多認真的律師在週六早晨這麼早還到公會來上課,而且進修的項目是一般律師最怕的「數字」、「會計」。


認識劉會計師很多年了,不過在二、三年前才知道劉會計師在鑽研「鑑識會計」這個領域,那時剛好幾次都在個別工程違約案件中因為損害賠償的金額計算與舉證責任難搞定在頭痛,所以一聽到這個專題就好好的了解了一番。發現若是鑑定費用當事人願意負擔的話,這簡直是原告律師的萬靈丹,太多場合中都可以用上。一直想找機會介紹給公會的律師同道,免得傳統上因為原告、被告、法官大家都不想碰數字計算,所以對於金額複雜之案件總是囫圇吞棗,都用訴訟協商的與被告或法官在喊價,非常可笑,甚至有時候還因為難算而回頭改請求權基礎,因噎廢食。這次有這個機會馬上就邀請劉會計師來分享。劉會計師在這幾年間已經累積很多實際案例經驗,有訴訟、仲裁上的案例,非常值得參考,這在訴訟仲裁實務可以省下原告很多舉證的力氣。


舉例來說,包括投資案件中常常會遇到的股東股份買回請求權訴訟中的金額計算,之前代理過的 大股東對上陽信商銀買回股份案、國發基金、創投公司對上被投資公司的買回股份案件,以往總是只能以公司之淨值來主張,法官對於市場價值之鑑定價格(尤其是非公開發行公司),從來都不大願意接受。不過淨值與市場價值價差有時相差極大,尤其是資產大部分屬於無體財產的網路公司!若是公司章定資本額非常低,但要求買回時公司的網站已經非常火紅,有了這樣的替代方案,可以依據立場選擇有利的利用。舉Draw Something的網路公司為例,倘若在他一夕爆紅之前與投資人簽有以「公平市價」買回條款,若是爆紅後投資人希望下車,這時若只能以淨值行使買回權,恐怕並非公平。以鑑定價格做為「市價」之估計才合理,差異恐怕上千上萬倍。


另外,在專利、商標侵權之案件中,直接採用商標法、專利法法條上規定的標準計算方法,等於將原告的權利直接交在法官手裡,律師實在不算負責任,歐美案例上的計算標準可以估計授權金方式求償,舉證時若是可以透過財務專家另外提出真實市場價值的估計舉證,很可能求償金額會更有利。


在高階經理人掏空公司之案例中,因為手法有時非常細膩,也可以委託律師利用這樣的財務專家作證人的方式捉出掏空之金額、手法,無論在刑事案件之告訴程序或是民事要求償的金額都可以很有效的達成起訴的舉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