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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28-2011 #111
我都提出我私人信件的圖片了,怎麼還是有人說要用英文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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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28-2011 #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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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28-2011 #113
你說得很對,
不過究竟有什麼空間?消保法規定就是要你七天內無條件退費,
不是一天到七天讓你選。
今天你陽奉陰違,下次有消費者又投訴,
說你撒謊明明之前說接受七天內可退費,現在又不行,這樣有比較好?
我覺得政府的作為重在宣誓,
以前要想自己破解至少要買一下,
例如蘋果,買了要退要靠運氣,樓上就有人說他退APP從沒成功過,
現在七天內可以無條件退,這是依據消保法第19條所得出的結論,
蘋果要接受台北市的函令,那就是七天內無條件的給退費,
這更好笑了,變成七天內破解完然後絕對可以退費,
這豈不是台北市政府間接在幫助盜版,
即使不盜版,那電子書、遊戲、可以下載桌布鈴聲的收費軟體呢?
電子書看一看,有些簡單的遊戲玩一玩破關,鈴聲桌布下一下,
七天?我想不用,三天就差不多了,然後退掉。這是尊重智財權?
簡單說,我反對軟體購買沒有鑑賞期,但是我更反對無理的長期間鑑賞期,
兩害相權取其輕,我寧願只剩1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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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28-2011 #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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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28-2011 #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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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28-2011 #116
個人覺得,Google在這件事情的處理方式上,似乎像個小孩子似的,一副"老子不爽,不賣了"的心態,感覺上不像一間全球性的大公司會做的決定! 如果對台灣的法律有所疑惑,就先跟台灣協商一下,看看有沒有解決方案,或其他替代方案,這不就是解決問題的一個過程嗎? 這樣匆促的決定,反而讓人覺得Google"不屑"台灣市場,或覺得不需花太多力氣去溝通?試問,如果英國,德國,或中國大陸有這樣的規定,它敢這麼草率的就將付費軟體下架嗎? The mistake Google made is that it ignores the influence and the right of the people in Taiwan. We are not a big country, but we know what we deserve!
此篇文章於 06-28-2011 08:51 被 goesjames 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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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28-2011 #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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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28-2011 #118
我支持台北市政府!
其實我iphone陸續花了1萬多買軟體,
就因為太容易買了,即使買到不合用的,也摸摸鼻子沒去退費.
保障七天退費是很合理的要求~
當然, 前提是"用戶到底使用的情形如何?"
因為軟體這東東較奇特, 最好是有使用50%,就退50%~
"七天退費"又不一定指"七天全額退費"!
消費者真的要站在消費者這一面,
因為惡意的消費者畢竟是少數!!
有時真的要慶幸自己買的東西出問題的較少?
才怪!
若自己是倒楣的這一個, 誰不想找消保官來申訴?
像有人買imac27搞了45天才勉強有個好答案,
我自己在一個運動中心要暫休3星期也搞的很不愉快.
所以,站在消費者的立場,我絕對支持消保官的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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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28-2011 #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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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28-2011 #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