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息] Google停售付費APP 拒絕遵循臺灣法律 臺北市重罰一百萬 - 第15頁 - iPhone4.TW
本站已於 2026 年 5 月轉為靜態存檔  ·  內容凍結,無法登入、發文、回覆、搜尋  ·  想看吉米最新內容? 前往 jimmy4.tw →


第15頁,共17頁 第一第一 ... 567891011121314151617 最後最後
顯示結果從 141 到 150 共計 163 條
  1. #141
    arta88 的頭像

    愛用者

    註冊日期:12-15-2010
    文章:37
    謝謝你: 1
    在 2篇文章中獲得 2個感謝
    官僚做風不懂溝通
    只會霸王硬上弓
    2者都是


  2. #142

    熱血的愛用者

    註冊日期:12-16-2010
    文章:419
    謝謝你: 6
    在 1篇文章中獲得 1個感謝
    引用 作者: DarkFat 查看文章
    整件事情完全是針對GG的態度在討論!與軟體是否需要鑑賞期無關,畢竟蘋老大都已經有在做鑑賞期了。

    台灣政府:請提供7天鑑賞期
    蘋果老大:好,我給您30天
    GG老二:歹勢,15分鐘請珍惜
    台灣政府:GG請改進
    GG老二:叫屁啊!拉倒老子不賣了!
    台灣政府:違法抵制政府是不當示範,罰你100萬!
    台灣政府:GG請改進
    ....

    畢竟,修法前,有的行為是叫走私。
    修法通完後,一樣的行為是叫經濟。
    修法前,有的行為是叫聯共通匪。
    修法通完後,一樣的行為是叫國民外交。

    本人不覺得軟體該必要鑑賞期,但本事件完只全針對G老二的抵制態度讓人不齒。

    積極溝通,可以接受。
    修法前,你GG要耍老二抵制,請交100萬!
    多交幾次,政府補助購買蘋果,大家開心!

    想轉移焦點討論軟體是否需要鑑賞期的請另開新文!個人覺得也許不需要7天,但是15分鐘絕對是不夠。或者,也許不應該用時間,也可以有其他機制都好!

    至於覺得台灣政府該親外商屁股的同胞們,盼望您們的尊嚴早日清醒!
    是的!
    總歸一句...在台灣請遵守台灣法規!
    想享有國外權利...請移民吧!
    不然
    看不慣...不會快去換蘋果喔


  3. #143

    熱血的愛用者

    註冊日期:12-16-2010
    文章:419
    謝謝你: 6
    在 1篇文章中獲得 1個感謝
    引用 作者: cyanide 查看文章
    這個算惡法? 算台灣政府不懂遊戲規則? 還是我們習慣上先矮一節, 用國外的思維來限制我們自己.
    先說消保法的目的本來就是從保護消費者出發, 雖然不能排除有消費者會惡意使用, 但整部法的基本概念就是相信消費者(包含業者要負舉證責任)
    就如同在許多國家, 消費者會濫用鑑賞期, 在使用完產品之後要求退費, 但整個社會的氛圍就是 這是為了保護消費者的必要之惡
    軟體開發者強調他的產品的特殊性, 一經開封, 價值就消耗完畢, 所以就不能退費. 但從消費者角度來看, 那不就是軟體業的陋規(軟體業行業陋規可多了)
    不能否認許多軟體根本就是粗製濫造, 效能不好, 與現行其他軟體相沖, 有些甚至還會造成消費者資料損毀,
    出了問題不是消費者使用方法不對, 就是你的機器效能太低. 總之千錯萬錯, 都不是開發者的錯.

    這次透過消保官的介入, 我認為這是放在軟體業的鯰魚, 如果你的軟體不好, 你提供的內容不好, 對不起, 即便你把消費者騙進來, 消費者也有自保的武器.
    不用懷疑, 未來一定會有消費者濫用, 但這同時也驅使軟體開發業者作更好/賞味期更長的產品, 減少利用消費者的衝動性來賺取短期利益
    看事情永遠有兩個面向
    台灣電子業/服務業不就是在一個一個的"奧客"磨練下, 成為台灣最有競爭力的產業之一
    怕人家軟體不在你台灣賣? 不就給你本土廠商出頭機會?

    看來看去...這才是最終目的!!
    地雷軟體...散去~~散去~~
    錢要花在刀口上


  4. #144
    DarkFat 的頭像

    管理團隊

    註冊日期:03-06-2008
    文章:937
    謝謝你: 33
    在 81篇文章中獲得 172個感謝
    我也對政府表現不滿,
    我也對政府處事優先不滿,
    我在比較政府在其他地方的執行上也感到這有點無聊。

    可是,就事論事....違法後規勸不聽並消極抵制。
    這是打擊犯罪及外商大企業不良示範,不強硬,難道還要全裸跪求嗎?


  5. #145

    愛用者

    註冊日期:08-11-2009
    文章:45
    謝謝你: 0
    在 2篇文章中獲得 4個感謝
    引用 作者: doljcolp 查看文章
    我都提出我私人信件的圖片了,怎麼還是有人說要用英文呢?


    因為有把每一樓都看過的人,屈指可數...
    大大辛苦了!


  6. #146

    新生報到

    註冊日期:11-11-2010
    文章:7
    謝謝你: 0
    在 0篇文章中獲得 0個感謝
    個人建議大家要回頭想一想,如果一個公司或個人不遵守法令,請問該公司有何法令存在的必要,
    回頭看一看其他國家就能對這家公司有所管制,為什麼我們就不行?
    同時也請大家一起支持政府,如果你願意自己的國家是如此的被人踐踏你願意?


  7. #147

    海盜船長

    註冊日期:01-18-2009
    文章:195
    謝謝你: 116
    在 3篇文章中獲得 4個感謝
    終於看完了,真累,不過軟體的東西到底能不能退實在很難說,開發者跟消費者立場是不同的,有辦法有共識嗎?


  8. #148

    愛用者

    註冊日期:08-16-2010
    文章:30
    謝謝你: 3
    在 3篇文章中獲得 3個感謝
    引用:http://www.taiwannews.com.tw/etn/new...php?id=1638921

    美商Google因應用軟體(App)商店退費沒有七天鑑賞期的退費機制,遭北市府重罰一百萬元,在持續與北市府溝通的同時,昨日已宣布「暫時」將台灣軟體商店中的付費應用程式下架。
    Google表示,十五分鐘鑑賞期「全球適用」,若為台灣破例,對其他國家、地區的使用者相當不公平,後續還可能延伸產生全球使用者大量申請台灣帳號的情況。Google台灣區主管私下表示,App下載的內容多為遊戲、電子書、電影或音樂,屬於「數位內容」,若鑑賞期延長為七天,使用者下載的遊戲可能已破關了,音樂也已燒成光碟,再向業者要求退費,「極度」不合理。

    你不乖乖的給我石油,我就轟炸你!你不乖乖的安靜的買我的東西,我就把第七艦隊開走囉!你最好給我乖乖的把消保法內的七天鑑賞期的規定屏除數位內容,不然我就不給你的人民方便!此人古稱花旗國,現在俗稱美國,全名是亞美利堅合眾國。

    就是想賺錢,哪有別的?十五分鐘鑑賞期全球都適用唯獨台灣不同又怎樣?台灣的全民健保也是獨步全球,不惜拖垮國家財政也要人民健康,你的員工就不要用啊!這不是用入境隨俗之類的俗話就可以解釋的,遵守當地國家的法律規定本來就是國際法上的常識,GOOGLE跟APPLE在進來台灣開發市場前就應該要知道了,事實上也應該是知道的!但你們不管,硬是頂著品牌跟產品力的優勢,去賭消費者一來不懂消保法,二來不敢跟大公司抗爭,公然不理台灣法律!根本就是目無王法!踐踏台灣尊嚴!

    不過算了!念在你是商人,多少會想做點偷雞摸狗的事,既然被抓到了,你也就認了吧!所以APPLE認了,APP鑑賞期有七天了,但有人不管,他認為他是世界第一大搜尋系統,沒有他不行,所以開始拿翹,已經告訴你你違法了,GOOGLE非但不聽,竟然還拿消費者當人質!更好笑的是,竟然還有效果!根據知名部落客的轉述,許多人痛批政府如此開罰傷害台灣文化產業(引用自http://www.yufulin.net/2011/06/googl...然還受到本國人民撻伐的內憂。

    一個國家的要素基本上有四個,土地、人民、政府以及主權,而代表主權的就是看該國能不能有獨立管理境內事務的能力以及獨立對外交涉的能力,而法律,就是管理國內能力的指標,能不能不受其他國家、政體的干涉而制訂一套本國人適用、遵守的規則,目前我們認為台灣是一個獨立主權的國家主要也是來自於我們並不受中共的管制而處理境內事務,換言之,如果一個國家都不能管理自己的事務,這跟殖民地就沒兩樣,今天GOOGLE靠著強大的經濟力意圖衝撞台灣主權獨立性,就是不把台灣放在眼裡,「其他國家都乖乖照做了,你一個小小的台灣憑什麼管我?」不啻是GOOGLE心聲的寫照。

    令人心寒的是,經濟力的需求對很多人來說已然超越了國家的尊嚴,正當我們應該全面抵制美帝強勢作風席捲台灣的時候,有很多人選擇冷眼旁觀,還批評政府,還是說,因為韓國貨有替代性,國人不怕抵制,所以可以反的爽爽的,但GOOGLE走入大家的生活太多,即便他比韓國人更傷害我們國家,為了自己的荷包,還是扒著GOOGLE大腿?

    其實GOOGLE提出來的數位內容七天鑑賞期太長並非沒有理由,還很合理,只是他們的方法錯了,這是個民主國家,有哪條法律不能改?其他的廠商都在循著民主國家的制度跟方法在改,例如遊說立法委員請他們訂立新法,在GOOGLE進到台灣市場的時候就知道這個法的存在,他們不但無視本國法律的存在,出了問題也不願循著正軌去做改正,而是用當年八國聯軍進北京強力要求簽署不平等條約有什麼不同?



    個人認為這篇寫得很不錯,分享給大家
    此篇文章於 06-29-2011 13:23 被 joy189 編輯。


  9. #149

    海盜船長

    註冊日期:09-26-2010
    文章:181
    謝謝你: 7
    在 2篇文章中獲得 3個感謝
    apple的app不是本來就有退費機制...好像是30天....所以apple不算認了吧,只是可能少部份下載的人

    不知道可以退吧!..


  10. #150

    愛用者

    註冊日期:01-09-2010
    文章:42
    謝謝你: 12
    在 4篇文章中獲得 4個感謝
    android market是15分鐘內包退,按一個按鈕不用寫信,
    apple app store是要寫信去拜託apple退錢,我退過幾次,不是每次都成功,寫英文我沒問題,但為了幾塊美金寫文章去看apple臉色投資報酬率太低,後來就沒在退過了。

    android 原來的退款方式對我來說比較大方且實際,真的是讓你試用, apple那是技術性讓你知難而退,我花了蠻多冤枉錢在apple app store 上,每次都希望試用,哪怕15分鐘也好,可是apple講得很清楚,沒有試用,只能寫文章申請退費由蘋果個案決定處理。

    台北市政府要求的是七天保證可退不管理由,我是有點懷疑apple未來真的會百分百做到,還是用其他技術性讓你懶得退,當然台北市新聞稿是寫得很漂亮,apple完全配合,apple未來實際做法還沒出來還要觀察,我是希望台灣app store和android market 一樣加個退費按鈕但改成七天,這樣才是真的"實在"的配合台灣的法律。

    android這一鍵可退(哪怕只有15分鐘)和apple寫申請信是差很多的,之前我在iphone上想買一個pdf app,有五個評價很高的,各有優缺點,要是有android的15分鐘一鍵可退我就可以全部試用找到最適合的,在iphone上我考慮很久結果買了其中幾個但最後也沒我想像中的好,但也懶得去退了,因為就我的經驗,連續要求退錢apple很可能會拒絕退費,費心想理由寫信很有可能只是浪費時間。
    此篇文章於 06-29-2011 16:51 被 sblsbl 編輯。


 

 

發文規則

  • 不可以發表新主題
  • 不可以發表回覆
  • 不可以上傳附件
  • 不可以編輯自己的文章
  •  
回到此頁頂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