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息] Google停售付費APP 拒絕遵循臺灣法律 臺北市重罰一百萬 - 第16頁 - iPhone4.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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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結果從 151 到 160 共計 163 條
  1. #151
    DarkFat 的頭像

    管理團隊

    註冊日期:03-06-2008
    文章:937
    謝謝你: 33
    在 81篇文章中獲得 172個感謝
    引用 作者: sblsbl 查看文章
    android market是15分鐘內包退,按一個按鈕不用寫信,
    apple app store是要寫信去拜託apple退錢,我退過幾次,不是每次都成功,寫英文我沒問題,但為了幾塊美金寫文章去看apple臉色投資報酬率太低,後來就沒在退過了。

    android 原來的退款方式對我來說比較大方且實際,真的是讓你試用, apple那是技術性讓你知難而退,我花了蠻多冤枉錢在apple app store 上,每次都希望試用,哪怕15分鐘也好,可是apple講得很清楚,沒有試用,只能寫文章申請退費由蘋果個案決定處理。

    台北市政府要求的是七天保證可退不管理由,我是有點懷疑apple未來真的會百分百做到,還是用其他技術性讓你懶得退,當然台北市新聞稿是寫得很漂亮,apple完全配合,apple未來實際做法還沒出來還要觀察,我是希望台灣app store和android market 一樣加個退費按鈕但改成七天,這樣才是真的"實在"的配合台灣的法律。
    快去投訴!

    其實,
    - 無法配合法令,被迫下架
    - 在達到法令要求前,移除下架
    都是可以接受的。

    "拉倒,老子不賣"!不就是欠扁找罰咪。

    是否為G老二本意,為何政府趕到如此?不解...

    不過,事出必有因,純個人感覺上,G老二是該被教訓教訓!


  2. #152

    愛用者

    註冊日期:01-09-2010
    文章:42
    謝謝你: 12
    在 4篇文章中獲得 4個感謝
    引用 作者: DarkFat 查看文章
    快去投訴!

    其實,
    - 無法配合法令,被迫下架
    - 在達到法令要求前,移除下架
    都是可以接受的。

    "拉倒,老子不賣"!不就是欠扁找罰咪。

    是否為G老二本意,為何政府趕到如此?不解...

    不過,事出必有因,純個人感覺上,G老二是該被教訓教訓!
    關於"拉倒,老子不賣"!
    這好像不是出自google聲明稿,
    可能是政府"自己感覺,也可能是記者自己加的(你也知道台灣記者喜穿標題殺人)。
    google的做法真的是或許傷害了某些人的情感(不給台北市政府一點面子還想跑??),apple的聲明就比較符合台灣民情,先答應的模糊一點給台北市政府面子。但我在意的是實質的改善,我沒在用android,iphone app倒是買很多,我是真的希望這件是有實質意義,appple能給台灣特例"保證七天退款不管理由",而不是表面上說願意配合,實際上作法卻有保留。
    此篇文章於 06-30-2011 00:14 被 sblsbl 編輯。


  3. #153

    新生報到

    註冊日期:11-11-2010
    文章:7
    謝謝你: 0
    在 0篇文章中獲得 0個感謝
    看完大家的主張後,忍不住,再次發言
    真的大家要團結,"國格‧法令"就代表大家的權益,真的不要在那天有使用者受害時,又回頭抱怨政府不支持及協助


  4. #154

    海盜船長

    註冊日期:11-23-2008
    文章:289
    謝謝你: 3
    在 0篇文章中獲得 0個感謝
    你能確定我們的標準跟全世界一樣嗎?

    如果說政府不坑聲,是不是又有一堆人說
    "心寒啊,官商勾結,不顧百姓"

    人真難做。

    引用 作者: oilhead 查看文章
    只能說台灣市場太小
    根本不足以畏懼

    我覺得如果全世界google都是用一樣的標準我們也接受就好啦
    真不懂台北市政府在自嗨什麼

    在來是GOOGLE的報復性政策也非常的不明智
    醬他們只會流失更多台灣用戶,雖然占他們總營業額可能不到1%


  5. #155

    海盜船長

    註冊日期:11-23-2008
    文章:289
    謝謝你: 3
    在 0篇文章中獲得 0個感謝
    這種因為30天改為7天大罵政府的朋友,不覺得應該尋其源頭嗎?

    台灣的法令就是規定7天,我們既然拿的是中華民國護照身份證,理當遵守法令這是我們的義務與權力吧。

    真要怪應該要怪蘋果把他改為7天。這跟政府有啥關係,政府只是就事論事,依法行政。

    現在是民主社會,大家不爽應該聯署修法改為3個月啊一年啊。

    我們的法律就擺在那邊,就是"七天"


    引用 作者: chunan2015 查看文章
    也是啦!
    純粹講講罷了...

    我都只有單純寫不適用之類的話
    可以參考參考




    有部落客提到退費信是可以寫中文的 (小弟我是沒試過 我都寫英文)
    台北市政府再app store這點沒幫我們爭取到福利而是本末倒置, 試用期反而更短..


  6. #156

    海盜船長

    註冊日期:11-23-2008
    文章:289
    謝謝你: 3
    在 0篇文章中獲得 0個感謝
    其實不須要那麼悲觀
    我在美國所有同學參加party都是買了衣服穿完在那去退錢。
    我裝璜需要用到電鑽也可以去買了用完再去退。都不需要理由。
    台灣人就是太愛什麼都罵


    引用 作者: branson 查看文章
    現在一堆人就是拿報紙,電子書,影片..說7天內看完,是否能退貨,嘲諷北市政府
    按照法律,只要在非實體通路買應該都可退貨
    但我覺得很悲哀,如果台灣人都是這樣占小便宜,就不要怪外國人看不起台灣人
    如此立意良好的保護消費者條款被一些網友糟踏


  7. #157

    海盜船長

    註冊日期:12-01-2008
    文章:261
    謝謝你: 29
    在 22篇文章中獲得 41個感謝
    引用 作者: wu0jp4 查看文章
    其實不須要那麼悲觀
    我在美國所有同學參加party都是買了衣服穿完在那去退錢。
    我裝璜需要用到電鑽也可以去買了用完再去退。都不需要理由。
    台灣人就是太愛什麼都罵
    我之前住美國10年多,身邊還沒有人惡意退貨,可是說真的在台灣,我沒有把握這樣說,
    至少我知道我的員工就有這種惡意退貨的念頭。


  8. #158

    剛加入我們

    註冊日期:06-05-2011
    文章:23
    謝謝你: 1
    在 0篇文章中獲得 0個感謝
    台灣的app好像變成只能七天XD


  9. #159

    愛用者

    註冊日期:02-16-2011
    文章:44
    謝謝你: 10
    在 0篇文章中獲得 0個感謝
    引用 作者: wu0jp4 查看文章
    這種因為30天改為7天大罵政府的朋友,不覺得應該尋其源頭嗎?

    台灣的法令就是規定7天,我們既然拿的是中華民國護照身份證,理當遵守法令這是我們的義務與權力吧。

    真要怪應該要怪蘋果把他改為7天。這跟政府有啥關係,政府只是就事論事,依法行政。

    現在是民主社會,大家不爽應該聯署修法改為3個月啊一年啊。

    我們的法律就擺在那邊,就是"七天"
    為什麼要怪蘋果?
    不就是依法行事,你要七天,就給七天阿...

    而且七天鑑賞期並不適用所有商品吧。


  10. #160

    新生報到

    註冊日期:07-29-2008
    文章:3
    謝謝你: 0
    在 0篇文章中獲得 0個感謝
    引用 作者: wu0jp4 查看文章
    其實不須要那麼悲觀
    我在美國所有同學參加party都是買了衣服穿完在那去退錢。
    我裝璜需要用到電鑽也可以去買了用完再去退。都不需要理由。
    台灣人就是太愛什麼都罵
    我的天阿,你還真的是可以說的臉不紅氣不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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