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 好丟臉~這樣傳到國際~只會讓人家笑我們台北市政府是野蠻人~ - 第5頁 - iPhone4.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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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41
    magicanson 的頭像

    管理團隊

    註冊日期:12-23-2007
    文章:3,567
    謝謝你: 90
    在 81篇文章中獲得 510個感謝
    引用 作者: Blackbird 查看文章
    不用想太多,純粹因為Google分公司登記在台北市。
    就像六輕是雲林縣政府跳出來喊一樣。

    (節省版面中間我砍掉)

    我相信不少人看完新聞可能連為什麼Google停賣,台北市能罰100萬的原因都不知道。
    這就是新聞沒辦法傳達完整資訊給我們的問題..
    原來如此!

    但我忘記在論壇還Twitter還哪看到有人說台灣退app已經真的改七天了

    我自己是沒機會試啦不甚清楚

    有待查證

    這就是為什麼我說看台灣的新聞會變笨..

    媒體已經變成霉體了


  2. #42
    magicanson 的頭像

    管理團隊

    註冊日期:12-23-2007
    文章:3,567
    謝謝你: 90
    在 81篇文章中獲得 510個感謝
    引用 作者: ben10100013 查看文章
    為什麼繳稅不開放7天鑑賞期......
    剛在Twitter上看到有人說

    「那網路下單買股票也應該提供七天鑑賞期囉?」

    笑死


  3. #43
    Rmonline 的頭像

    超熱血的愛用者

    註冊日期:08-29-2010
    文章:2,141
    謝謝你: 124
    在 394篇文章中獲得 698個感謝
    引用 作者: magicanson 查看文章
    原來如此!

    但我忘記在論壇還Twitter還哪看到有人說台灣退app已經真的改七天了

    我自己是沒機會試啦不甚清楚

    有待查證

    這就是為什麼我說看台灣的新聞會變笨..

    媒體已經變成霉體了
    如果是我是開發者的話
    只要這條詭異命令繼續執行
    繼續打壓Google
    不要說開發App了
    我連Android SDK都不會去研究

    殺頭的生意有人做,賠錢的生意可沒人做


  4. #44

    熱血的愛用者

    註冊日期:12-16-2010
    文章:419
    謝謝你: 6
    在 1篇文章中獲得 1個感謝
    引用 作者: Rmonline 查看文章
    如果是我是開發者的話
    只要這條詭異命令繼續執行
    繼續打壓Google
    不要說開發App了
    我連Android SDK都不會去研究

    殺頭的生意有人做,賠錢的生意可沒人做
    殺頭的生意有人做,賠錢的生意可沒人做

    樓主講到重點了...

    就是因為少數的殺頭軟體...害到那些正規正舉的軟體商...

    7天鑑賞期的機制...有助於杜絕殺頭軟體的出現...

    也有助於"正規軟體商"將軟件提升至消費者滿意的價值!

    如是考量到"電子書"的問題...何不加入會員機制呢?

    喜愛閱讀電子書的消費者...不可能祇單獨看一本而已吧!?

    再說...

    台灣就是用台灣的法律...

    GOOGLE看不慣...就阻絕消費者購買APP...

    受傷害的...只是消費者與GOOGLE...決不會是軟體商!!

    還是乖乖的學習一下APPLE吧...

    不然損失客源會是更難估計的...


  5. #45

    愛用者

    註冊日期:01-10-2009
    文章:182
    謝謝你: 3
    在 11篇文章中獲得 15個感謝
    嗯,如果娶老婆有七天鑑賞期
    一定爽到世界一半的人口


  6. #46

    超熱血的愛用者

    註冊日期:06-22-2010
    文章:714
    謝謝你: 139
    在 59篇文章中獲得 108個感謝
    嗯,如果軍火商也有七天鑑賞期
    一定躺了世界一半的人口......


  7. #47

    愛用者

    註冊日期:05-27-2010
    文章:49
    謝謝你: 4
    在 0篇文章中獲得 0個感謝
    其實有關於智慧財產的東西不應該牽扯到7天鑑賞吧
    我在大賣場看到的CD DVD 書 遊戲程式只要你買回家 大賣場都不讓退的
    因為怕你買回家拷貝啊
    如果說台北市政府要這樣搞
    那這些賣場也該罰一罰吧
    而且人家估狗也沒說不讓退啊
    此篇文章於 06-29-2011 00:09 被 coffeepot 編輯。


  8. #48
    jerry2go 的頭像

    熱血的愛用者

    註冊日期:06-29-2010
    文章:471
    謝謝你: 11
    在 8篇文章中獲得 30個感謝
    很多人的論點是「有些人可以利用這7天,達到自己的目的(娛樂、應用等...)之後就可以鑽退費的漏洞」。問題法律是必須設定在「大部分」的情況下適用,而且「通常」是站在較「弱勢」的一方立場作為出發。尤其是跟買賣有關的合約,多半都是保護「消費者」這方的。保單上面都會寫,保單條款刊載不全時,需以有利於要保人一方作為解釋基準。
    至於非實體的購買到底需要多久的鑑賞期?這在不同商品絕對會有不同標準,就算政府訂出不同基準的表準,一定還是會遇到例外。
    電視購物有七天甚至十天鑑賞期,應該取消嗎?因為有人可能會為了要應付週末的宴會所以買了珠寶回去配戴出席,然後下週退貨。又或者,我朋友說Angry Birds很好玩,我買了iPad回來並買了軟體;然後3天破關,我不退軟體啊,我退機器...合理嗎?我買了一個軟體結果手機壞掉修了兩週回來,發現根本不合用。我想要退,合理嗎?我不是因為破關了才要退啊~所以七天鑑賞期根本太短,以這個基準來看。

    現代人都多少有一點「反政府」傾向,應該是說對抗強權的意識深耕在心中;只要是大公司、大團體、大勢力做出某些決定,也許真有少部分人「受害」。又有時只是讓少部分人看不過去,各式各樣的「反方」就會出現。

    寫了程式讓人用七天就想退...那「也許」他就只有七天的價值

    報紙雜誌如果可以退其實也不奇怪,因為「資訊」的價值在未來一定會有不同的意義跟定位。


  9. #49

    愛用者

    註冊日期:09-27-2008
    文章:102
    謝謝你: 9
    在 2篇文章中獲得 2個感謝
    兩邊都有不隊的地方
    看他們怎麼協商吧


  10. #50
    napyang 的頭像

    愛用者

    註冊日期:08-17-2010
    文章:55
    謝謝你: 6
    在 13篇文章中獲得 26個感謝
    引用 作者: mvp.bryant24 查看文章
    這論點很奇怪不覺得嗎?
    遊戲難道7天認真破破不完嗎?
    難道每個人都把遊戲玩過一輪後再拿去退費?
    你去寫個遊戲,讓我們玩一玩,全破後再退費
    你肯嗎?
    這不是很詭異嗎
    一款遊戲讓你7天破完就從此不想碰它,基本上這間公司倒了也是應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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