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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28-2011 #41
原來如此!
但我忘記在論壇還Twitter還哪看到有人說台灣退app已經真的改七天了
我自己是沒機會試啦不甚清楚
有待查證
這就是為什麼我說看台灣的新聞會變笨..
媒體已經變成霉體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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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28-2011 #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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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28-2011 #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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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28-2011 #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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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28-2011 #45
嗯,如果娶老婆有七天鑑賞期
一定爽到世界一半的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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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28-2011 #46
嗯,如果軍火商也有七天鑑賞期
一定躺了世界一半的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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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29-2011 #47
其實有關於智慧財產的東西不應該牽扯到7天鑑賞吧
我在大賣場看到的CD DVD 書 遊戲程式只要你買回家 大賣場都不讓退的
因為怕你買回家拷貝啊
如果說台北市政府要這樣搞
那這些賣場也該罰一罰吧
而且人家估狗也沒說不讓退啊此篇文章於 06-29-2011 00:09 被 coffeepot 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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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29-2011 #48
很多人的論點是「有些人可以利用這7天,達到自己的目的(娛樂、應用等...)之後就可以鑽退費的漏洞」。問題法律是必須設定在「大部分」的情況下適用,而且「通常」是站在較「弱勢」的一方立場作為出發。尤其是跟買賣有關的合約,多半都是保護「消費者」這方的。保單上面都會寫,保單條款刊載不全時,需以有利於要保人一方作為解釋基準。
至於非實體的購買到底需要多久的鑑賞期?這在不同商品絕對會有不同標準,就算政府訂出不同基準的表準,一定還是會遇到例外。
電視購物有七天甚至十天鑑賞期,應該取消嗎?因為有人可能會為了要應付週末的宴會所以買了珠寶回去配戴出席,然後下週退貨。又或者,我朋友說Angry Birds很好玩,我買了iPad回來並買了軟體;然後3天破關,我不退軟體啊,我退機器...合理嗎?我買了一個軟體結果手機壞掉修了兩週回來,發現根本不合用。我想要退,合理嗎?我不是因為破關了才要退啊~所以七天鑑賞期根本太短,以這個基準來看。
現代人都多少有一點「反政府」傾向,應該是說對抗強權的意識深耕在心中;只要是大公司、大團體、大勢力做出某些決定,也許真有少部分人「受害」。又有時只是讓少部分人看不過去,各式各樣的「反方」就會出現。
寫了程式讓人用七天就想退...那「也許」他就只有七天的價值
報紙雜誌如果可以退其實也不奇怪,因為「資訊」的價值在未來一定會有不同的意義跟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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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29-2011 #49
兩邊都有不隊的地方
看他們怎麼協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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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29-2011 #5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