顯示結果從 61 到 63 共計 63 條
-
07-01-2011 #61
七天鑑賞期是法律賦予消費者之權益
在修法前所有的相關供應商都應該配合法律
就算是惡法 也應先行配合等待修法
Google囂張到以不提供消費來與市政府抗爭 令人不以為然
再者 之前就有發生過 有小朋友拿老爸老媽哥哥姊姊的手機來玩 隨便下載了軟體 有可能在十五分鐘內發現並且退訂嗎?
十五分鐘也確實是太短 不懂那些替Google護短的人到底是在堅持什麼
而且真要破解 十分鐘也可以破解 五分鐘也可以破解 不會破解的 你給他30天鑑賞期他也不會去破解 拿智產權當藉口實為可笑
-
07-01-2011 #62
如果按照法律角度來說 來者皆要按照該國法律 這是無可厚非的
這些對消費者的保護 都是基於消費者是”好的消費者“
如果消費者是不好的消費者 別說15分鐘 就算1分鐘照樣有辦法搞
在我看來早在我看到預覽圖片的同時他的結晶就被我知道了
拿智慧財產權 有點.....哀此篇文章於 07-01-2011 01:47 被 jtes5401 編輯。 原因: 補充
-
07-01-2011 #63
重點是,「不賣了」也是為了遵守我國法律的一種作為呀。google可以 等我方修完法了再回來開張,要google一定得賣app的法源、規定到底從何而來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