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 好丟臉~這樣傳到國際~只會讓人家笑我們台北市政府是野蠻人~ - 第7頁 - iPhone4.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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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61

    海盜船長

    註冊日期:04-09-2010
    文章:70
    謝謝你: 9
    在 13篇文章中獲得 25個感謝
    七天鑑賞期是法律賦予消費者之權益
    在修法前所有的相關供應商都應該配合法律
    就算是惡法 也應先行配合等待修法
    Google囂張到以不提供消費來與市政府抗爭 令人不以為然
    再者 之前就有發生過 有小朋友拿老爸老媽哥哥姊姊的手機來玩 隨便下載了軟體 有可能在十五分鐘內發現並且退訂嗎?
    十五分鐘也確實是太短 不懂那些替Google護短的人到底是在堅持什麼
    而且真要破解 十分鐘也可以破解 五分鐘也可以破解 不會破解的 你給他30天鑑賞期他也不會去破解 拿智產權當藉口實為可笑


  2. #62
    jtes5401 的頭像

    海盜船長

    註冊日期:11-15-2008
    文章:1,247
    謝謝你: 213
    在 13篇文章中獲得 17個感謝
    如果按照法律角度來說 來者皆要按照該國法律 這是無可厚非的

    這些對消費者的保護 都是基於消費者是”好的消費者“
    如果消費者是不好的消費者 別說15分鐘 就算1分鐘照樣有辦法搞

    在我看來早在我看到預覽圖片的同時他的結晶就被我知道了
    拿智慧財產權 有點.....哀
    此篇文章於 07-01-2011 01:47 被 jtes5401 編輯。 原因: 補充


  3. #63

    愛用者

    註冊日期:11-15-2009
    文章:125
    謝謝你: 0
    在 4篇文章中獲得 5個感謝
    重點是,「不賣了」也是為了遵守我國法律的一種作為呀。google可以 等我方修完法了再回來開張,要google一定得賣app的法源、規定到底從何而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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