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有台灣的法律,
進入台灣的市場本來就應該要遵守台灣法律,
apple雖然有30天退費的空間,
但要求以英文寫信實在相當不合理,
畢竟並不是每人都能用流利的英文寫信,
更何況在台灣買軟體退費,
為什麼要用英文寫信?
堂堂一家大公司動輒以停售來要脅消費者,
再利用消費者去要脅政府,
作法實在相當惡劣。

不能同意大大所說的更多了,為什麼不寫在第一行?要寫在最後一行?
為何麼不寫「本軟體無實際追蹤功能」要寫「純娛樂」?
這擺明了就是要「害」很多人沒注意看就「誤」買,賺黑心錢,事實證明也是如此!由此些小動作推論,有誰敢說原作者沒有意圖混淆獲取不當利益的意念?
其實七天不滿意退費本來就很合理,我們消費者何須自損權益?
好不容易有一次台灣比其他國家法令更先進的機會,大家怎麼好像站錯邊?說不定真的可以督促國際成為慣例,
這也沒什麼難的,目前很多軟體不是都有全功能試用期,反正七天一到就自動失效,如果好用,就點確定付費,之後就不能退了,Cydia不是早就做的很好了?怕什麼?
我自己就有數不清的買錯或買到不適用軟體的不好經驗,
其實這是好的,怎麼大家都反對呢?錢太多?
另一方面也可督促apple及軟體作者用心做好app,真正好的app絕不怕人家試用不滿意,很多軟體再貴我都願意買,但有很多軟體,即使免費我都嫌佔空間!
這不就是apple一直強調與android的區隔嗎?他會用心管控、不會像android那樣讓一堆爛軟體都可以上架。
大家有沒有想過,萬一政府妥協不遵守法律的人,
那pchome, yahoo,所有的網購、電視購等其他遵守法律的人也要求比照,不接受鑑賞不滿意退貨,
那該怎麼辦?
台灣有台灣的法律,
進入台灣的市場本來就應該要遵守台灣法律,
apple雖然有30天退費的空間,
但要求以英文寫信實在相當不合理,
畢竟並不是每人都能用流利的英文寫信,
更何況在台灣買軟體退費,
為什麼要用英文寫信?
堂堂一家大公司動輒以停售來要脅消費者,
再利用消費者去要脅政府,
作法實在相當惡劣。![]()
但是買程式也是需要輸入信用卡賬號之類的訊息,這些資料似乎也是英文界面。如果懂得輸入卻不懂得看裡面的宣告。發生狀況再說自己不會用英文。我想這是台灣自己的悲哀,英文教育幾十年了,徹底失敗了。
不懂現在是google大神說"我不給你,你不能要,也不能叫",若讓本大神不爽的話就給您關站.好讓本信徒來對抗你.這是一個大企業應有的責任與作法嗎?
apple可以做到,google作不到,這又是台北市政府的錯,錯我們不該跟業者要求什麼,業者要什麼我們就要給什麼.之後有爭議時,業者堅不負責任再來罵市政府沒有來幫消費者爭取應有的權利.
可不可以麻煩吉米大發一篇教學文 交我們如何30天內向頻果申請退費 例如寫信的格式和退費的流程之類的還記得前陣子,新聞上面吵的沸沸揚揚的購買軟體要提供七天鑑賞期的誇張新聞嗎
現在有了結果
結果就是
Apple本來就有提供的30天內,若你發現你買的軟體不滿意,可以寫信去退費
而Google呢,更是不爽,乾脆不給你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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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機關: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發布科室:消費者保護官室
發布日期:2011-06-27
聯絡人:郭庭光
聯絡電話:02-2720-8889轉4000
發稿單位:消費者保護官室
聯絡人:郭庭光
臺北市民當家熱線:1999(外縣市02-2720-8889)轉4000
臺北市政府今(27)日表示,Google今日上午表明拒絕依照臺灣消費者保護法的規定,給予手機應用軟體(APP)消費者七日的鑑賞期,並且揚言暫時停止對臺灣消費者銷售付費APP。葉主委指出,Google停售付費APP的舉措,顯然是意圖綁架全臺灣的消費者,來換取拒絕遵循臺灣法律的特權,臺北市政府決定依法裁處一百萬的罰鍰,並再度限令Google在7月1日之前提出改善計畫。
臺北市政府主任消保官陳碧珠指出,Google Android Market的服務條款中載明,消費者只能在下載手機應用軟體的十五分鐘內退費,明確違反消保法「郵購買賣」必須准許消費者在七日內退費的規定,並經市政府限期於上週四(23日)前改善在案,Google上週五上午要求市府暫不開罰,今日再做最後決定。但Google今日上午由律師代表到市府,並由美方人員致電市府,明確表示拒絕遵循臺灣消保法的強制規定,並且表示停止付費應用軟體的銷售,臺北市政府對此表示遺憾,並決定依據消費者保護法重罰Google新台幣一百萬元,並再度限令Google在7月1日之前提出改善計畫。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主任委員葉慶元表示,我國法院以及中央政府已經多次解釋,網路購物必須適用消保法郵購買賣的規定,手機使用者透過網路購買手機應用軟體,自然也受到消費者保護法的保障。葉主委指出,雖然部分消費者在網路上指出先前也有成功退費的經驗,但是目前退費使用介面複雜,而且在業者透過定型化契約明文排除退費責任的現況下,退費與否變成業者的「恩給」,而不是消費者的權利,此一不合理的契約條款規定必須修正。
葉主委進而解釋,從去年開始,臺北市政府就開始對網路銷售平台業者宣導必須保障網路消費者七日猶豫期的規定,從PCHOME等本土ISP業者到Yahoo等國際ISP業者都已經遵循臺灣的法令辦理,此次向蘋果以及Google兩家手機應用軟體業者宣導,蘋果也接受市府的規範,只有Google無視法律的規定,要求不被規範的特權,市府無法接受。
葉慶元主委指出,手機銷售平台業者如Google及蘋果在軟體出售後,可透過手機的連線更新功能,查知軟體是否持續存在於使用者的手機上,所以不至於發生消費者退費後持續使用相關手機應用軟體的問題。葉主委強調,相關的技術問題對於蘋果的APP Store既然不造成困擾,Google拒絕配合顯然非常惡意。
陳碧珠主任消保官指出,Google將於本週四派人直接來台溝通,市府將視Google屆時的立場,決定是否二度開罰。
點閱: 792 資料更新: 2011-06-27 13:49:00 資料維護: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http://tcgwww.taipei.gov.tw/ct.asp?x...5158&mp=10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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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樣以後就不怕買到騙人的app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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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篇文章於 06-27-2011 17:33 被 butyroger 編輯。
我只能說這次google不知道是抱著什麼想法做這決定.......
但以美國來說他們的商品好像本來就都是有可以退的只要你的標籤之類的東西都沒剪掉都可以拿回店裡退....
所以apple會決定退費並不意外....但一樣是外國公司的google卻比較強硬堅持不做退費服務或是延長試用期之類的....
是想說看這樣會不會有安桌姨手機使用者掘起嗎??
可是搞不好的話反而會變成客源都往apple這裡跑了吧....
再加上台灣大多數人的習性都嘛是有免費就用不管正不正版.....所以更可能讓安桌姨使用者更往謎版軟體挺進吧....
食品有食品的規定,但是也沒說不能退,好事多,他就可能無條件退貨,
雖然我們是交了一筆保護費,但是交了也是很開心,必竟是有保障,買東西不用擔心不適用,不用擔心食品壞掉,
話說我6/9到貨的的SmartCover,今天才發現有瑕疵,去電Apple,二話不說就給退換貨,也沒問什麼瑕疵,不過我還是主動要求寄張照片給他看, 因為阿殺力到連我自己都不好意思了,這才叫guts!你說我這個顧客還跑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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