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第13節-閉鎖型公司法條文 - iPhone4.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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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
    黃沛聲律師 的頭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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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黃沛聲律師科技創業法律誌》 同文刊登...

    13節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


    356條之1
    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指股東人數不超過50人,並於章程定有股份轉讓限制之非公開發行股票公司。
    前項股東人數,中央主管機關得視社會經濟情況及實際需要增加之;其計算方式及認定範圍,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356條之2
    公司應於章程載明閉鎖性之屬性,並由中央主管機關公開於其資訊網站。


    356條之3
    發起人得以全體之同意,設立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並應全數認足第1次應發行之股份。
    發起人之出資除現金外,得以公司事業所需之財產、技術、勞務或信用抵充之。但以勞務、信用抵充之股數,不得超過公司發行股份總數之一定比例。
    前項之一定比例,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非以現金出資者,應經全體股東同意,並於章程載明其種類、抵充之金額及公司核給之股數;主管機關應依該章程所載明之事項辦理登記,並公開於中央主管機關之資訊網站。
    發起人選任董事及監察人之方式,除章程另有規定者外,準用第198條規定。
    公司之設立,不適用第132條至第149條及第151條至第153條規定。


    356條之4
    公司不得公開發行或募集有價證券。但經由證券主管機關許可之證券商經營股權群眾募資平臺募資者,不在此限。
    前項但書情形,仍受第356條之1之股東人數及公司章程所定股份轉讓之限制。


    356條之5
    公司股份轉讓之限制,應於章程載明。
    前項股份轉讓之限制,公司發行股票者,應於股票以明顯文字註記;不發行股票者,讓與人應於交付受讓人之相關書面文件中載明。
    前項股份轉讓之受讓人得請求公司給與章程影本。


    356條之6
    公司發行股份,應擇一採行票面金額股或無票面金額股。
    公司發行無票面金額股者,應於章程載明之;其所得之股款應全數撥充資本,不適用第241條第1項第1款規定。


    356條之7
    公司發行特別股時,應就下列各款於章程中定之:
    1、特別股分派股息及紅利之順序、定額或定率。
    2、特別股分派公司賸餘財產之順序、定額或定率。
    3、特別股之股東行使表決權之順序、限制、無表決權、複數表決權或對於特定事項之否決權。
    4、特別股股東被選舉為董事、監察人權利之事項。
    5、特別股轉換成普通股之轉換股數、方法或轉換公式。
    6、特別股轉讓之限制。
    7、特別股權利、義務之其他事項。


    356條之8
    公司章程得訂明股東會開會時,以視訊會議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方式為之。
    股東會開會時,如以視訊會議為之,其股東以視訊參與會議者,視為親自出席。
    公司章程得訂明經全體股東同意,股東就當次股東會議案以書面方式行使其表決權,而不實際集會。
    前項情形,視為已召開股東會;以書面方式行使表決權之股東,視為親自出席股東會。


    356條之9
    股東得以書面契約約定共同行使股東表決權之方式,亦得成立股東表決權信託,由受託人依書面信託契約之約定行使其股東表決權。
    前項受託人,除章程另有規定者外,以股東為限。
    股東非將第1項書面信託契約、股東姓名或名稱、事務所、住所或居所與移轉股東表決權信託之股份總數、種類及數量於股東會5日前送交公司辦理登記,不得以其成立股東表決權信託對抗公司。


    356條之10
    公司章程得訂明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於每半會計年度終了後為之。
    公司每半會計年度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議案,應連同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交監察人查核後,提董事會決議之。
    公司依第1項規定分派盈餘時,應先預估並保留應納稅捐、彌補虧損及依法提列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實收資本額時,不在此限。
    公司違反前項規定者,股東於受盈餘分派之範圍內,對公司負返還責任。


    356條之11
    公司私募普通公司債,應由董事會以董事3分之2以上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行之。
    公司私募轉換公司債或附認股權公司債,應經前項董事會之決議,並經股東會決議。但章程規定無須經股東會決議者,從其規定。
    公司債債權人行使轉換權或認購權後,仍受第356條之1之股東人數及公司章程所定股份轉讓之限制。
    1項及第2項公司債之發行,不適用第246條、第247條、第248條第1項、第4項至第7項、第251條至第255條、第257條之1、第257條之2、第259條及第257條第1項有關簽證之規定。


    356條之12
    公司發行新股,除章程另有規定者外,應由董事會以董事3分之2以上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行之。
    新股認購人之出資方式,除準用第356條之32項至第4項規定外,並得以對公司所有之貨幣債權抵充之。
    1項新股之發行,不適用第267條規定。


    356條之13
    公司得經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3分之2以上股東出席之股東會,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變更為非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
    前項出席股東股份總數及表決權數,章程有較高之規定者,從其規定。
    公司不符合第356條之1規定時,應變更為非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並辦理變更登記。
    公司未依前項規定辦理變更登記者,主管機關得依第387條第7項規定責令限期改正並按次處罰;其情節重大者,主管機關得依職權命令解散之。


    356條之14
    非公開發行股票之股份有限公司得經全體股東同意,變更為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
    全體股東為前項同意後,公司應即向各債權人分別通知及公告。


    449
    本法除中華民國86625日修正公布之第33條、第383條、1465日修正之第3節條文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及9855日修正之條文自98123日施行外,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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